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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效力 民法法律效力适用原则

2023-07-04 12:37:29法律知识1

民法典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民法典》集合了物权、人格权、合同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十分全面,体系也非常完整。那么,《民法典》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的效力范围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民事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并且效力及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般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分为六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是诚实守信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

五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六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的立法进程而言可谓是意义重大,并且,民事法律关系与我们的生活也具有着密切的关系,几乎我们在生活当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是经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即日起民法典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具有法律效力吗?

1、民法典具有法律效力。

2、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典共计1260条,是我国第一部超过千条的法律。民法典规模庞大的原因,在于其调整范围广泛。

4、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单方评估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单方评估设有法律效力。准确的说:如果该评估机构合法有相关资质,评估师也有相关资质,评估程序符合当地规定,那么,该房屋评估报告就是合法的。当然,对该房屋评估报告不服,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民法典关于身份证法律效力?

民法典关于身份证的法律效力就是确认了本人的真实身份

法律效力高于民法典的是什么法?

侵权法

侵权法属于新法,同时属于特别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侵权法效力优于民法典,即民法典规定与侵权法冲突的条文自侵权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

注意:侵权法不能看成是民法典的一个部门。理由如“苏州锦绣江南”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民法典,民法典其实相当于民法典的总论部分,民法典相当于民法典里面侵权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国的刑法典进行理解。”

民法典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解释民法典与宪法关系?

法律来源上:宪法是母法是所有法律的来源;民法是来源于宪法。

法律内容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最基本的问题和最基本的原则。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民事纠纷等,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

法律责任上:宪法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很少会用;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返回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等。

宪法为民法典做参考,民法典依据宪法编纂,它从人民新需求出发加以完善。虽然他们存在许多区别,但意义是大同小异的,他们都是为人民需求所编纂,都是为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和平稳定而设立。

人民法院确认决定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1、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2、《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都作了很明确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归纳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变化之处?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本身进行说明。《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规定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应为“合法行为”。换而言之,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使用了“民事行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时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规定删除了“合法行为”的表述,同时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行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这表明《民法典》已经修改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作为立法概念已经成为了历史。

之所以这样修改,个人认为存在两个理由:其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源自《德国民法典》对“合同”等行为高度抽象提炼而来,此次《民法典》回归此概念的本来形态,可谓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为”分为法律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以及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如若“民事行为”作为上位概念,会引起法律调整“恋爱行为”等法律不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行为的误解。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化

1.《民法通则》时代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时代

囿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粗糙,过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99年的在《合同法》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限缩。其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民法典》时代

为了更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典》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又作出了一些改变。《民法典》一共规定了7种无效情形。分别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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