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7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我国颁布了哪些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2017年最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叫什么?
还叫《农 药 管 理 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政府采购法,全文约1.1万字,共有9章、88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与政府采购法施行同步,2003年1月1日还将有两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3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互联网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针对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需要获取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证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升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多“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有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不允许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很多于6小时。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允许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允许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对失信主体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明确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的四种情形,如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这个时间段,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市场规则和程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获取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
·建立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学校周边、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
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发布《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修订《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5、《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9、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10、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3、《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7、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8、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9、11月1日正式开展的《刑法修正案九》
2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工伤保险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查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世纪颁布的法律法规?
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202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2021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实施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守护国旗国徽尊严
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新修改的国徽法明确,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之情。
新修订的国防法
新修订的国防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法律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防活动中的指导地位,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等内容,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个税扣缴新变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自1月1日起,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餐饮打包外包服务以及各种展会活动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但暂时不禁止连卷袋、保鲜袋和垃圾袋。
与塑料吸管说“再见”
2020年初,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全国塑料吸管禁令生效。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等。
第二批抗癌药等原料零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883项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其中对第2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特殊患儿所需食品等实行零关税,降低人工心脏瓣膜、助听器等医疗器材及乳清蛋白粉、乳铁蛋白等婴儿奶粉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1月20日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
2021年1月2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325列,主要货运通道增开货物列车114列,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更好保障退役军人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我国鼓励外商投资这些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增加呼吸机、ECMO、监护仪、PCR仪制造,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与应用等65条、修改51条。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能源汽车等免征购置税
《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但未办理退税的,2021年1月1日后退还已缴税款。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全面实施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这两项证明取消!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
教育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开具申请。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在港澳台学习人员提供的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
休养生息!长江干流等重点水域将实行10年禁捕
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
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国家推进教育、卫生健康、供电等信息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或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202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9.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0.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1.GBZ/T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2.GBZ/T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
1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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