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收的法律 土地回收的法律法规
北方土地回收规定?
日前,市政府对外发布《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里面规定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厂房翻陈出新、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互联网++制造业”、工业研发设计等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经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
永川土地回收政策?
违法流转的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农民对同一片土地存在纠纷无法进行确权,这块土地将被收回。没有继承人的房屋将被收回。
占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回收账务处理?
一、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
因为属为政策性搬迁而收到的补偿款,全额计入“专项应付款。
会计处理:借 银行存款 贷 专项应付款
二、对补偿款进行会计核算上折分和归类
因为拆迁补偿是打包核算的补偿,会计处理上需对该笔金额进行折分,具体分以下几大类:
1、固定资产类
首先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按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分摊减少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同时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
相关分录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3)相关因搬迁所有的费用开支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注:1、相关的清理费用按正常会计准则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财务处理原则,在搬迁期间,所有发生的费用开支,冲减专项应付款(需按正常会计准则保留原始凭证)
2、土地使用权
首先对无形资产进行统计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和净值,按净值分摊减少专项应付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同时计入本期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
贷:无形资产
具体分录参固定资产处理分录
3、搬迁期间开支处理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搬迁费用支出
,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等。资产处置支出
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所有发生的开支费用,以最大限度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
三、公司重建购置开支
待写
香港土地回收条例?
一、 法律依据
香港政府依据不同法令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收回土地条例》、《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铁路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土地排水条例》、《市区重建局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等。
从征收范围看,香港不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当某一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而未能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协议,地政总署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认为其属于公共工程,需要依法征地的,报香港行政会作出征收决定。
中外土地法律区别?
中外是中外,而土地法则是土地法。
土地侵权纠纷法律大全?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
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山林土地纠纷法律大全?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赔偿是基于不同的违约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的,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2、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农用土地转用的法律特征?
农用地转用的特征是本身为农用地,然后经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了建设用地。
但是基本农田不得转用,因为国家有农业用地保持在18亿亩这条红线的规定。
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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