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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条文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有哪些

2023-07-03 10:57:13法律法规1

反家庭暴力法属于?

《反家庭暴力法》,属于民法范畴。这一点在本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规定有突出体现。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体现了民法性质:

本章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依照本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本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调解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本法中心思想: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家庭暴力的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于反家庭暴力法一般是属于民法的范畴的,这个在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的。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宣传知识?

袁州区妇联携手袁州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走进化成街道牛王庙社区开展“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妇女维权知识讲座,结合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了当前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危害性,引导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求助、取证、维权,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樟树市

樟树市妇联联合福城街道沿江公园社区开展“制止暴力,共同呵护爱的港湾”反家暴知识讲座,就什么是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该怎么办以及如何保存证据等问题为居民群众进行讲解,鼓励广大妇女在面对施暴行为时要坚决说“不”,做到“零容忍”。

丰城市

丰城市妇联联合各乡镇(街道)妇联组织、当地派出所及巾帼志愿者开展了反家庭暴力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线上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向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线下在乡镇、街道开展普法讲座,走村入户进行普法宣传,切实把维权服务落实在基层、送到妇女儿童身边。

靖安县

靖安县妇联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联动,联合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过往妇女群众宣传反家暴知识,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有关家庭暴力、婚姻纠纷的问题。现场还举行了反家暴相关知识有奖问答活动,群众参与热情高涨。

奉新县

奉新县妇联组织社区巾帼志愿者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等形式,向过往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升妇女群众对反家暴的认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上高县

上高县妇联在沿江中路社区发放宣传册,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反家庭暴力法》的现实意义,告诉妇女群众在遭遇家暴后的维权途径,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好习惯。

宜丰县

宜丰县妇联联合宜丰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妇女维权投诉站,在崇文社区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并通过知识问答对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巩固深化,进一步提高群众反家暴意识。

铜鼓县

铜鼓县妇联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共张贴海报千余份,组织各乡镇和县直部门集中观看反家暴宣传片500余人次。

万载县

美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特点?

美国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程度甚至比偷窃还严重。当警察到达现场发现女方有伤痕时,会马上逮捕男方。如果两口子打架,女方报警,往往男的都会被带走。即便女方不报警,如果邻居听到声音不对,也可能自行报警而导致男方被捕。

反家庭暴力法2021全文?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何时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部法律是从2016年的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反家庭暴力条幅怎么写?

1、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预防、惩处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3、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4、共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5、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6、热爱生命,珍惜权利,反对家暴7、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8、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安定9、家庭暴力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10、广泛开展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11、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共享和美生活12、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13、提高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公众意识14、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15、创建和谐平安家庭弘扬社会文明新风16、行动起来,让我们共同反对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基本制度?

现在是依据民法典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过去家暴受害者喜欢求助于妇联等相关的单位,现在可以及时固定证据,报警求助,医院司法鉴定验伤,依法索赔并要求民法典处罚施暴者,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避免侵害的继续发生。

反家庭暴力日是几月几日?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是联合国确立的纪念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暴力侵害妇女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全世界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人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殴打、被迫进行性行为,或遭到其他方式的虐待,而施虐者往往是其所熟悉的人。联合国设立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节日起源

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

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这一纪念日确立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

在2015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采用去性别化的用词“家庭成员”,来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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