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立项法律规定 土地整理立项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整理措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承担的土地整理任务,应该是在某个区域(一条流域、一个行政辖区、一个地貌单元)内,对土地进行整理整治。土地整理主要措施有:
一、社会经济措施(如土地产权的变更等)。
二、工程措施(水、土、田、林、路的改变、修整、重划等)。
三、生物措施(如改土后增加地面覆盖、改良土壤、调整植被组合等)。
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提高其生物产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并保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给人们提供一个物质丰富、环境优美的生存环境。
土地整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批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与农业发展、林地保护利用、水利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区域现状分析;
(二)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
(三)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预防措施;
(四)重点整治区域布局;
(五)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六)资金使用和效益分析;
(七)整治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项目区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等相关图件,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以及协议等资料。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村庄改造、搬迁,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项目设计与预算的,不得降低项目设计预设的工程质量等级和耕地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对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地块平整、沟渠涵闸、防护林网等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所在地村民直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设计需要剥离耕作层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评审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设计与预算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对适宜整体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依法流转后,可以由社会组织投资经营。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社会资金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奖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引导、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投资建设直接受益的土地整治工程。
立项对土地的要求?
建设项目立项分为特殊行业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前两类项目立项前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意见,即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类项目可以立项后再办理用地预审和审批手续。
农村土地立项流程?
1、农用地开发流程
(1)开发主体
农用地开发工作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土地储备机构来完成,不管是包含农地征转用过程的农用地开发,还是使国有土地由生地变熟地的农用地开发,实施主体往往是政府授权的农用地开发公司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
2.开发程序
(1)计划编制
首先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来编制农用地开发计划。
(2)前期策划
根据已编制的农用地开发计划,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县(区)人民政府和镇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农用地开发申请。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预审,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农用地开发实施方案。
(3)征询意见和审批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包括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农用地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
同时,农用地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农用地开发主体,并下达农用地开发批复,签订农用地开发合同。
(4)组织实施开发
农用地开发主体首手进行拆迁调查、评估,按相关政策文件协商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等,并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与此同时,进行农用地开发的开发商要及时做出土地规划方案,以核定土地性质、使用功能、范围、规模、开发强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就可以针对地块实施拆迁、拆除、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工作。
(5)项目验收
农用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农用地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2、建筑用地开发的流程:
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
2)旧城改造取得中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3)转让取得;
4)出让方式取得(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方式);
5)联合开发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取得;
6)通过司法裁决取得;
7)通过兼并、收购等股权重组方式取得。征地拆迁,申办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整合和整理有什么不同,比如土地整理和土地整合?
土地整理一般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是选定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
根据土地整理专项规划,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评价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地块作为年度开展土地整理的区域; 二是制定土地整理详细规划方案。
调查整理地块土地利用的现状,制定出整理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根据规划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步骤、方法; 三是立项审批。
根据规划方案和资金筹集情况,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依据规划方案对土地整理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整理计划,做出立项与否的决定; 四是实施土地整理方案,组织工程验收,地籍变更登记,土地重划,确权登记、发证。
山西土地整理项目流程?
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土地整理属于什么行业?
应该是属于事业单位。一般的土地整理中心: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省级中心:统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省级项目的立项、验收。
市级中心:监管全市土地整理项目,指导县市区级工作。
县级中心:具体以工作以项目立项前期工作、项目实施管理为主。工作内容:管理工作、技术服务工作、后勤、财务等,与一般单位无异。待遇中等。
土地整理需要哪些资质?
规划设计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 2.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相关资质(一般要求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在当地省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 3.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施工资质要求比较低要求具有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电力(之一)等施工总承包叁级(部分较大工程要求二级)及以上资质。
土地整理指标交易流程?
一级土地整理的出让手续
土地拆平了或者建设用地指标到位了就可以走流程准备招拍挂出让了,办这个手续也很麻烦。这个我就简单讲讲吧,不是我的强项,因为每个城市都不一样,就说几个共性的手续。
1、规划条件:市规划局正式下发。一般由国土局发函申请,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设计指标,规划局复函,国土局作为定界,评估的依据,是最前提条件之一。
2、土地征收、收储:市国土局负责。集体地为征收,国有地为收储。集体土地(没有土地证),以签订征收协议为工作结果。国有土地签订协议,以收缴土地证为工作结果。
3、定界确权及申请宗地号。定界:市国土局委托专业测绘院测绘,出宗地的坐标图、地形图,用坐标明确土地具体位置,实测面积。确权:本宗地与周边土地是否地界清楚,产权清楚。
4、宗地成本构成审计:成本初审、复审,出具评估报告等。
5、地价评估:选取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发放、评估公司评估、评估结果正式反馈给储备(国土)、报分管领导审核并通过。
6、供地方案审批:这个各地完全不一样,一般国土局会有地价会、供地会这种来审核,然后卷宗材料在市区国土局、储备中心、交易中心等机构流转,出让方案要报市政府、土委会等机构审议。
7、招拍挂公示公告
土地整理怎么账务处理?
一、性质判定:
你企业的角色,算是代开发,起到动拆迁公司的角色,将生地变为熟地;二、税收事项:待政府将熟地招拍挂后,收入款项支付你企业的动拆迁成本,差额(收益)部分征收税(原来营业税是差额征税,现在增值税不知该如何做到差额征税,即你企业的成本支出很多是没有增税专票的,需要你企业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解决);三、核算事宜:你企业和政府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吗,明确你企业“代理”性质,可以挂应收款项(政府),待收回时,冲销应收,差额交税;或者挂开发成本,收到后冲销开发成本,差额交税---如何账务处理取决于企业与政府的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企业经济业务的核验,最好找会计师事务所再确认一下。
二、土地价确认
政府给的土地,可以公允价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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