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失业险有什么法律责任 骗取失业险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骗取中标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招标人骗取中标的方式有:(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投标人没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根据《投标法》第54条规定,招标人骗取中有:(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可能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投标人没有承担招标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违法行为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内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等。《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如果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或者没有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名义投标以骗取中标的,即属违法。(2)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除以他人名义投标以骗取中标外,投标人还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即属违法。当然,此处所说的“其他方式”并不仅限于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况,而应包含一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其骗取中标的行为应负如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投标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另外,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由于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因该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投标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3)罚款。包括对投标人处以罚款和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除罚款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应对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取消投标资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由于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较为严重,在作出该处罚决定时应慎重从事。根据本条规定,取消违法投标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前提是:投标人骗取中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骗取中标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严重、投标人多次实施了骗取中标的行为、骗取中标的手段较为恶劣等。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只有在违法投标人实际具有投标资格时,才谈得上取消投标资格。如果行为人正是因为没有投标资格而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谎称有投标资格以骗取中标的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只能采取其他处罚方式来实现惩罚的目的,而无取消投标资格可言。(6)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尚不足以达到制裁的目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投标人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是投标人有营业执照,如果骗取中标的行为人根本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也就没有吊销营业执照可言。以上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中标。
骗取中标有哪些法律责任?
吊销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并罚款,在建设管理相关平台公示失信信息。
骗取中标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
《招标投标法》
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失业金的法律后果?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骗取失业金能自首吗?
可以跟社保部门联系,退还多领的失业金,接受惩罚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商业失业险和失业险有区别吗?
商业失业险和失业险有区别
商业保险和失业保险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是在缴纳强制性和保险性质方面是不同的,财产保险: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进行承保的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个人骗取农业补贴有谁追究法律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8年多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加快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同时也拉动内需、振兴了农机工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弄虚作假、骗套补贴资金,个别地方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受企业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农业部农机化司负责同志表示,农业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深入推进农机化系统廉政建设,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重拳打击农机企业、经销商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决不姑息,坚决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追回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严惩。
去年以来,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重拳打击农机补贴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浙江艾格莱公司、河北双赢公司产品的补贴资格,责成企业限期将骗取的补贴资金足额退回省财政部门,责成涉案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有关县市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并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员。同时,督促各地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乱纪企业,据统计,2011年各地共查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案件196余起,取消了30家生产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永久取消22家补贴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资格,对不法企业起到了严厉的警示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农业部、财政部在1月6日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对此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二是取消补贴资格并退回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必须足额退回财政部门。三是建议吊销营业执照。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协调司法机关处理。骗取失业补助金处罚案例?
东莞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参加工作期间,涉嫌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查,李某于2019年9月9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申领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2万多元及价格临时补贴1千多元。
经向公司人员询问及相关资料查实如下事实: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东莞该公司参加工作。(即李某领取待遇期间实际并未发生失业的情形)
经市人社局对该案件进行查处,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共计2万多元失业保险待遇及价格临时补贴。市人社局对其骗取失业保险的违法行为罚款骗取金额的3倍共计7万多元。
由于该案李某骗取失业基金金额超过6000元,市人社局已将该案件作移送市公安局处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不交失业险有什么影响?
不交失业保险,失业后无法申领失业金
领取失业险有什么坏处?
领取失业保险是沒什么坏处的,因为你是买了失业保险的,所以没什么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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