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大是童工 法律多少岁算童工
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
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
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雇佣童工会赔偿童工吗?
雇佣童工不会赔偿但要劳动监察部门处罚
按法律规定,今年17岁做保安是属于童工吗?
在刑法领域满16岁就不是童工了。
但是在劳动法领域,不满18周岁属于童工。柬埔寨童工标准?
柬埔寨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就是童工。
别人说你是童工怎么回?
别人说你是童工的话,你可以这么回:谢谢你夸奖我长的年轻,我可是成年了,20多岁了,麻烦你去了解下什么叫童工。
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
使用童工如何举报?
一、如果有人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打110;工商局的举报电话为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童工界定标准?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相关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儿童工作格言?
尊重和相信孩子,就是我们最好的教育方式。
多少岁算是童工?
童工是指在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下,以未成年人身份在企业、工厂、农村和城市者,参与生产劳动和服务付出的人。根据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家庭生产、家庭内劳动、门外劳动、广告代言等领域的工作都需要得到保护,确保其教育、健康和安全。
而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井下作业、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的作业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的危险作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因此,只要未满16周岁的孩子从事任何收益性工作都可以算作是童工,这是不允许的,违法的。
17岁童工犯法吗?
不算,不违法。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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