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有关法律条款 显失公平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法律依据?
一方利用自身所处的绝对优势,提出不合理条件,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民事行为,处于显失公平方可主张撒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认定标准?
关于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可从如下方面加以认定:
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获利方的主观恶意就在于:明知自己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关系上的优越地位和条件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护这种状态,并从中获利。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所谓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以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获利方没有利用不正当的条件,二是获利方虽然利用了自己的某种优势,但该优势不足以构成对他方取得利益的重大影响;三是受损方有充分的条件拒绝缔约或另行选择交易对象。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此外,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重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惩失衡的后果。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如何规定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专利无效后显失公平的情形?
专利无效后,相对于授权后的专利享有保护性,无效专利显失公平。
竞业限制协议如何举证显失公平?
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择业期限与向劳动者提供问报酬偏离了行业支付标准,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应当提交行业报酬支付的证据,用以证明支付报酬偏离。
显失公平的协议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2)在合同内容仁,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
(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
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未作时间限定,而《合同法》明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从严掌握。
法律不允许任何当事人借口自己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而随意撤销其订立的合同,否则,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兄弟也太小气了吧。。
一点分都没!!
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处于劣势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事的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造成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
而本案中,双方的签订合同过程并无缺陷,不存在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对该租金数额是否严重偏离市场行情,未持异议,彼此认可。
再一方面,显失公平不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况变化导致其利益严重失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撤销的三种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但它们均是针对合同的订立阶段,
公平招标法律意义?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开展招标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种文献资料对于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大体一致,一般认为:公开原则是指信息透明,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条件和要求。公正原则是指相关制度规则在执行时应当统一标准,如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偏袒护私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诚实良善,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以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二、关于公平原则,相关文献资料的三种说法
(一)机会均等说。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一书对公平原则作如下解读:“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在赵勇、陈川生等编著的《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中,也类似表述。
(二)内容平等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文献有陈川生、沈力等编著的《招标人暨行政监督疏议》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等文献中的表述,认为公平即是平等,是指行为人过程条件、采购过程和内容机会均等,以及采购行为结束后的结果平等。
(三)机会均等兼公平交易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12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一书,该文献对公平原则做如下表述:“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
公平采购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
显失公平”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
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2:显失公平行为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所以显示公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笔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一共有: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在民法教材上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章节下的小部分。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