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仲裁 商事法律仲裁常识
商事仲裁调解和仲裁判决区别?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么
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仲裁员办理商事仲裁注意事项?
第一条 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认真、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二条 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外界压力或私利而影响裁决,确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熟练运用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条 仲裁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五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确信自己具备解决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案件及时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 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
(二) 审理期限内外出20天(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三) 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 因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全案件审进工作的;
(五) 因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六) 在本会未审结案件在5件以上的(合理审理案件按1件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第(三)项“其他关系”系指:
(一) 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 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三)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五) 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六)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七条 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好开庭审查的准备工作。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可根据案情组织合议,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审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和分工。
第八条 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仲裁员能够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于首次开庭7日(再次开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处并作出合理补救。
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第九条 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庭组庭后,案件审结前,仲裁员外出一周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合议、制作裁决书的,应提前通知并将相关联系方式告知首席仲裁员或秘书处。未遵守前款规定,致使开庭、合议、制作裁决迟延的,为无正当理由迟延。
第十条 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并有经办书记员在场。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辨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注意提问和表达意见的方式方法,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未查清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避免出现与当事人争议或对抗的局面。
在开庭审理结束前,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十二条 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在开庭、调查询问时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呼机,不得随便出入仲裁厅或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员不得对尚未审结的案件,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进行商讨,亦不得在会议、课堂、互联网等公共场合公布或讨论仲裁案件情况。
第十四条 仲裁员不得代人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仲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自己制作或参与制作的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员在代理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得违反出庭时间和提交法律文书的期限;
(二)在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书记员谈论其作为仲裁员承办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与本案仲裁员或书记员私下讨论案件情况;
(四)不得向当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与本案仲裁员、书记员间和亲密关系;
(五)知悉自己担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时,应主动向当事人讲明;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书记员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
(一) 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
(二)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合议、调查满三次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 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事项的;
3、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4、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辨论、提请求的;
5、表现出其他偏袒倾向的。
(五) 审理案件严重迟延的;
(六) 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
(七) 违反本守则,严重不负责任的;
(八)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九)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任职期内,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十一)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第十八条 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必须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仲裁员可以随时向仲裁委员会或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
商事仲裁的详细流程?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随后,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它是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根据这一规定,仲裁中的证据一是来源于当事人,即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证据。二是来源于仲裁庭,即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仲裁庭对证据的收集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收集的证据,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4、当事人进行读者辩论仲裁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辩论是开庭审理的重要程序,也是辩论原则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进行辩论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发言;
(3)双方相互辩论。开庭辩论终结前,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可以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当按时出庭,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否则将按照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测缺席裁决。
东莞有几个商事仲裁机构?
东莞市各镇街仲裁庭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1 仲裁院 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兴路101号市人力资源局综合楼四楼 0769-22203614
2 黄江 东莞市黄江镇田美南区龙芯三街2号 0769-83635303
3 清溪 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299号 0769-87731064
4 谢岗 东莞市谢岗镇振兴大道121号二楼仲裁办公室 0769-82111163
5 樟木头 东莞市樟木头镇银河北路3号 0769-87719920
6 寮步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大道劳保大楼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 0769-83269062
7 凤岗 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5号 0769-87750762
8 塘厦 东莞市塘厦镇润塘西街19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楼 0769-82076620
9 大朗 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 0769-83104654
10 松山湖 东莞市松山湖市民中心45号46号窗口 0769-22892061
11 大岭山 东莞市大岭山镇综合办公楼四楼 0769-85657393
12 南城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长生水路8号 0769-22901675
13 沙田 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劳动综合大楼 0769-88861040-841
14 厚街 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4号 0769-85584151
15 虎门 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63号人力资源分局 0769-85124413-232
16 长安 东莞市长安镇长中路104号长安人力资源分局5楼 0769-85395333-520
17 东城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街道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分局2、4楼 0769-23368698
18 常平 东莞市常平镇站前南路常平人力资源分局二楼 0769-81173923
19 桥头 东莞市桥头镇宏达七街三号桥头人力资源分局 0769-83345121
20 东坑 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北4号东坑人力资源分局三楼 0769-89300383
21 横沥 东莞市横沥镇新城中心财贸路劳动大楼 0769-81014886
22 石龙 东莞市石龙镇黄洲利华街16号石龙人力资源分局二楼办事厅 0769-86189639
23 茶山 东莞市茶山镇茶兴中路257号茶山人力资源分局 0769-81863933
24 石排 东莞市石排镇公园南路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排分局 0769-86533399
25 企石 东莞市企石镇振兴路130号 0769-86738083
26 道滘 东莞市道滘镇振兴路东205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道滘分局内 0769-81162699
27 望牛墩 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花园街1号望牛墩人力资源分局三楼 0769-88558366
28 麻涌 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二楼。 0769-88220181
29 高埗 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8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埗分局 0769-88879322
30 石碣 东莞市石碣镇刘屋村翟屋杨梅路12号石碣人力资源分局 0769-86388611
31 万江 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石美路段茶叶市场旁(万江人力资源分局四楼) 0769-22779143
32 莞城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三楼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莞城分局内 0769-22308660
33 洪梅 东莞市洪梅镇建设路1号人力资源分局二楼 0769-88841516
34 中堂 东莞市中堂镇群英路劳动大楼 0769-88815944
商事仲裁主要主体是谁?
仲裁庭和法院,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定的不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做出后,在裁决的异议和撤销阶段,通常由撤销申请人提出;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常由被申请执行人提出。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仲裁和诉讼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式,但是却有着诸多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以下:
1、仲裁与诉讼的本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法庭居中审判,带有强制色彩,而仲裁则是私权利处分的体现;
2、案件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仅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要比诉讼范围狭窄;
3、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而诉讼是两审制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
4、公开程度不同。
非洲商事法律包括?
非洲商事法律又称OHADA,已通过9部统一商法,内容涉及商业交易、商业组织包括从其成立至其最终解散的全面规定。OHADA法律制度是一套适用于17个西部和中部非洲国家的正式法律体制。《非洲统一商法:普通法视角中的OHADA》不但介绍了“纸面上的法律”,还将这种法律置于其历史和社会背景中进行考察。历史背景强调了非洲大陆进行法律一体化所采取的种种努力,《非洲统一商法:普通法视角中的OHADA》所探讨的OHADA法律体制就是这种法律一体化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要求,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下:
1.商事登记只有进行了登记并公告才发生效力,应登记事项在未进行登记并公告时,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
仲裁,法律格言?
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
商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所谓的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调整的关系,法律关系与自然关系是不同的,首先法律关系主要是刑事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这是我国的三大法律关系,细分的话民事法律关系,又分民事关系,商事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