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法律的唯一形式?
制定或认可。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制定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法律制定特点:
1、法律制定,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和国有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