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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法律论文 房屋纠纷案例法律论文范文

2023-07-01 23:39:27法律论文1

农村老宅房屋纠纷案例?

农村老宅房屋纠纷发生的情况,一般都是有个儿子考学得到城市户口,家里务农的兄弟就认为老宅自然而然就是自己的。考学出去的弟兄只有给钱孝敬父母的份儿,不能参与老家的财产。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户口不在村里,就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可以继承老人的房屋。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X系XXXX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XXX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XXX,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XX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XXXX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XXX要求收回该房,XX在与XXX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

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XXX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XXX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XXX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XXX原系与原告XX同村的XXX某村村民,后出嫁到XXX,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XXX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XXX的丈夫XX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XXXX年,由于XXX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XXX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XX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XX、XX的介绍,并在XX和XX等人的共同见证下,XXX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XX的房屋,XX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

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XX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XXX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XXX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XXX购买XX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XXX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XX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

XX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XXXX年X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不足,XXXX年X月,到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购买了房屋既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的使用权,而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认为是无限期的,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对城市居民的出售处于禁止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采取对宅基地的严格控制,是出于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考虑。

从这个方面来看,XX向XXX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乡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的过户也是不恰当的。

2、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问题,仅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要买房,被告要买房,而且原告承诺该房能够过户,被告才敢卖房。

但原告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过户的变更手续,土地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变更登记记载,导致了过户登记被撤销。

但行政诉讼撤销了过户登记并不等于否认了卖房的事实以及双方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

关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不少人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也正是日常生活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而且很多人由于被利益诱惑,常会做出一些违背道义的事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便是这样。

虽然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做人的底线还是应该要有的。

房屋漏水纠纷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1

  王先生诉称,2005年5月30日,他购买了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石景山区玉泉北里二区精装修房屋一套,自2007年11月起主卧卫生间洗练池上方屋顶沿下水管道持续滴水,顶部水泥板、洗练池台面及水龙头受到侵蚀,滴水可溅到墙壁灯座,严重影响正常起居使用并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王先生多次向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和2008年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报修登记,前后两物业公司也曾多次联系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一起进行实地勘察,被告方答应尽快给予修复。耐心等待多日后,被告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得到处理,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半年多来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居室内异味,给王先生的生活起居带来了极大不便。

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案例?

戴某诉苏州某国际公司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定金纠纷案

  2004年4月18日,原告戴某与被告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都市花园天域住宅定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住宅一套;签约时交纳定金50000元,若原告在规定签约日之前放弃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定金不予退还,若被告在规定签约之日前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则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原告交纳50000元定金,被告通知原告于2004年4月25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4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洽谈,但未能签定预售合同。5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以书面方式提出:

房屋租赁要注意什么,房屋租赁常见纠纷案例?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引发的纠纷;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引起的纠纷;因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的纠纷;因出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用途引发的纠纷;因出租人单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因租赁期内房屋权变动已发的纠纷。

以上就是小编给你介绍的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合同无效怎么办和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办法,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如果发生纠纷,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方案,一定要双方冷静下来好好的谈谈,更加合理的妥善处理才是正道。

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有哪些?

房屋买卖过户纠纷案例:甲遇将此房出售给乙,谈好价格后由乙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房属开发商一手待售房,故与开发商签买卖合同),乙交甲首付款16万甲给乙出具首付款收据,甲承诺负责与开发商沟通协助乙办理贷款等手续。

后甲又将此房出售给丙,丙交首付款17万给甲,由开发商出具首付款发票,同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去房产局进行备案,后又进行预告登记以及贷款相关手续问:此房为一手商品房故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就目前条件看,此房屋产权属于谁本人不是学律师的,我就是丙,案子自己写的,有不合理的地方大神勿怪,现在我还没交任何钱,案子中的乙为我的假想,丙所得到的条件都是甲和开发商承诺给我(丙)的,这个房子我难呢过买吗?还一个问题,因为此房已经顶账,所以房款不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是否会配合我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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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租房时既解决无房者住宿难题,避免露宿街头的窘境。又为有房者提供收入,解决中介就业!租房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矛盾纠纷,怎么姐姐呢?

现在租房大都有合同,合同上面对于房屋得面积,配置,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和途径等等因素都有明确规定。其实只要按合同解决就好。实在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房管部门协调或者法院起诉解决。

沈阳和荣房屋开发公司经济纠纷案例?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讼沈阳和荣房地产公司纠纷案。

恒达公司与和荣房地产签到合同提供电梯及安装,所有电梯安装使用后,和荣房地产拖欠恒达公司电梯及其安装运输费用974万元,和荣房地产公司败诉,法院判决和荣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恒达公司974万元及9620元起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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