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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法律规定最新

2023-07-01 12:23:07法律知识2

民事立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为: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现在清楚了吗?望明白。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刑事案件立案金额表?

刑事案件是广义上的总称谓,涉及用资金额做为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很多,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也是刑事案件的一类,包括79个罪名,每个罪名几乎都有自己罪名的立案金额标准,实在难以一一列出。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犯罪等,也有着金额标准,所以最好结合具体案子提问问题。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实际上包括三个步骤: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实践中,

立案和刑事案件区别?

立案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范围较广。刑事案件仅仅只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案件属于一般的治安案件,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性,一般予以治安处罚。

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民事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是物权和财权的归属以及谁该为此事件买单。

刑事案件就很复杂了,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肯定会以某项罪名进行立案,经调查取证后,通过法院判决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流程是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通知受害人或报案人。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经过初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对受害人或报警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韩国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 调查程序)

调查是 调查机关(警察,检察)起诉,告发,自首等 立案的犯罪事件中调查出 是否有提起公诉 调查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机关在受害者证人提取口供,提取证据来判断 被告人拘留或起诉.  

2) 调查终止或提起公诉

检察用调查结果来无罪,无提诉权,缓期起诉等不起诉处分  终止调查提起公诉 进行审判程序

3) 判决过程(审判程序)

在检察的提起公诉下 进行正式审判.故人承认公诉世事情况下 被告人审问,最终辩论,通过审稿阶段来审判被告人 有罪,无罪的判决.  反面 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世事时 现场证据,证据调查,坚定,证人等 要激烈得法庭攻防战.刑事审判 定罪判决对于被告人在人生的道路上 会影响很大 .

4) 判决审稿或上诉

法院是 通过审判程序来 最终 被告人 有.无罪 并审判 宣告刑法. 关于刑法判决不服可在 审判当日起一个星期内 上诉,在上诉判决不服的情况可在大法院上诉

刑事案件公安不立案法院能够立案吗?

  可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立案)。  《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不立案谁说了算?

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立不立案由人民检查院决定。刑事案件先由公安局的警察调查案件,搜集证据。再转给检查院进行审核,如果检查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就会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检查院也可以自已侦查调查刑事案件。所以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利在检查院。

刑事案件立案后流程时间?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的流程就是开始侦查工作,侦查结束之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审判工作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依法服刑,如果判决无罪的话会释放犯罪嫌疑人。

一、刑事诉讼立案后流程是什么?

1、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2、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3、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4、执行。

执行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执行。

有些受害者,包括受害者家属可能不太清楚,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侦破过程是非常的困难的,大家看到有些悬案,长达8、9年的时间公安机关才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以,受害者再怎么着急也左右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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