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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犯偶犯从轻法律规定 对于初犯偶犯从轻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7-01 08:32:03法律法规1

初犯从轻的法律规定?

对于初犯的量刑情节,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不可以减轻处罚。

但法院在量刑时,对初犯这一情节,可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的量刑依据?

初犯、偶犯不在规定之列,自然也就不是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

从法理上分析,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要小于法定情节,其具体内容和作用方向因案而异.

刑法对初犯和偶犯的规定?

1、初犯含义: 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2、偶犯含义: 是指偶然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相当于“机会犯”,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性格,主要是由于偶然的外部事件而引起的犯罪。

初犯偶犯从犯对量刑的影响?

初犯偶犯从犯量刑减轻处罚,惯犯从重处罚。

初犯偶犯必须是本罪吗?

初犯含义: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偶犯含义:是指偶然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相当于机会犯,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性格,主要是由于偶然的外部事件而引起的犯罪。

偶犯与初犯不同,偶犯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划分的犯罪人类型,而初犯是从犯罪序数的角度划分的犯罪人类型,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

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一般比较小,处罚较惯犯为轻。中国刑法对偶犯未作明文规定,在刑事政策上,一般是从宽处理。

刑法中初犯和偶犯是什么意思?

初犯含义:是指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

偶犯含义:是指偶然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相当于“机会犯”,不是基于行为人的性格,主要是由于偶然的外部事件而引起的犯罪。

  偶犯与初犯不同,偶犯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划分的犯罪人类型,而初犯是从犯罪序数的角度划分的犯罪人类型,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的人。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一般比较小,处罚较惯犯为轻。中国刑法对偶犯未作明文规定,在刑事政策上,一般是从宽处理。

酒驾165没出事故,初犯,怎么解决,能从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光脚开车有哪些法律规定?

赤脚开车法律没有规定,谈不上违法,一些地方规定不允许赤脚开车。   《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法律规定对于垄断市场经营怎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原则理论依据是两点,一是公民有从事法律未禁止的行为的自由。如果公民在实施法律未被禁止的行为之后,国家又制定法律把这些行为宣布成为应受刑罚的违法行为,并根据此对它惩罚,就意味着惩罚公民自由权的行使,惩罚无辜。从这点来说,用事后法进行惩罚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侵犯人权的。二是在涉及公法领域,公民相对于拥有的立法权、司法权的强大国家来说是弱势的一方,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立法和司法的肆意侵害,有必要对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防止国家权利的滥用,以保障人权。

而从轻原则是在从旧原始基础上的发展,出发点是进一步的保护人权,正确的理解并实现法律工具的功能。首先,法律是国家对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工具。任何一种评价都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评判标准做出的,而社会关系总在不断的变化,评价也随之而变。法律评价也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评价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原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后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原来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后来认为它的危害性不大了,反之亦然。在法律上表现就是国家对法律的修改,而这种修改正是对行为之社会危害性既定判断的确认。其次,法律体现为对依照其标准确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罚。惩罚的原则是惩罚与社会危害性的相适应。但这种适应以不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为限制,即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一个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评价,并相应的取消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或做出较轻的惩罚的规定时,应适用新的法律对这种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相应的调整惩罚。 从上可以看出从旧兼从轻原则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它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和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适用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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