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票据纠纷与票据追索权纠纷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权利主体不同。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权人可自由地向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3、权利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既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付款请求权被称为第一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有两个结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二道满足,票据关系消灭,无从发生追索权。二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之虞,则可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
5、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的行使则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而追索权则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获得被追索人的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称为第二次追索权人。追索权可以像这样逐次移转,直到最后债务人清偿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才会消灭。
7、支付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除了票面金额之外,还包括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等有关费用。因为行使追索权的目的是要达到与付款请求权正常实现后相当的效果,票据到期后一经提示应获得付款,持票人自此日起有权获得利息,但因付款人拒付引起追索,结果使持票人损失了从即日到清偿之日的利息,而且追索权人为保全权利取得有关拒绝证明,也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所以票据法规定应将利息、相关费用纳入到追索的金额范围内,以实现追索权的目的。当然,期前追索期前获得付款的,则应扣除从清偿日到到期日的利息。因此,期前追索的金额有可能是少于票据的票面金额的。
8、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两年,而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6个月,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三个月。
票据追索权的本质是为保障持票人的去权利,增强票据信用,以促进票据流通,而由票据法所作的特别制度设计。是在所有类型的有价证券中,由票据持有人独享的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与票据无因性同为票据法两大重要制度,二者并行不悖,以保障持票人利益为直接目的,共同服务于促进票据流通的立法宗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吴某于2019年4月23日因“窒息复苏后1小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惊厥、呼吸衰竭、肺出血、消化道出血、肺炎、窒息、右锁骨骨折等严重病情。5月8日因“精神反应差16天”再次住院。2020年经鉴定,认定某医院对吴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2021年经鉴定,认定吴某的颅脑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终身需护理和治疗。吴某诉至法院,向某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吴某日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根据其现实情况另行主张。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健康权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案由,要说有区别的话。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肯定健康权有实质损伤。健康权可能是受到威胁,受到影响。
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票据纠纷案子结束后票据该怎么处理?
票据纠纷案件结束后,作为案件中的重要书证,法院通常会依法收回,盖上作废的印记,在案卷中附卷保存,也避免了票据在外引发不必要的事件。
法律依据什么标准解决纠纷?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一)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本条明确习惯作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无法律或习惯可供适用时,并没有规定法官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理念,依据法理作出判决。这条规定一如既往地坚持了法院审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没有赋予法官的造法职能。
(二)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
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到第七百八十七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例如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邻居共用墙纠纷法律依据?
如果是农村相邻共用墙,一是看墙是谁建的,二是看有没越界,法律依据是所有权或者相邻权,比方说,一方没有越界,人家自己建的墙,他人就不能干涉,但是要符合相邻权,不能对邻居基本的通行、采光构成妨碍。
如果是城市楼层房共用墙,区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的业主享有单独所有权,他人不能干涉,但是不能危害整栋楼的建筑安全。共有部分,更不用说了,大家共有的。
侵权责任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有何区别?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凡是侵犯以上权益的,都可能会发生侵权责任纠纷。
加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251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
有关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
(3)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
其 一,从合同确认无效时起算;
其 二,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其 三,以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间届满日作为起算点。
(4)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受到伤害时,转化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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