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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为法律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为法律负责人的条件

2023-07-01 07:04:15法律知识1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区别?

一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法定代表人为什么要股东?

《公司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一般是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来担任。

天眼查负责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

不是的,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名称,不是一个称谓,希望能帮到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一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吗?

不可以的。 根据财经法规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的情况可以是企业性质来定。 一、对于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因此,对于上述三类公司而言,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虽然未明确说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但根据法理学解释方法上的“举轻以明重”理论,既然已禁止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那么对于领导人本人也是当然禁止。 二、对于非上述三类公司的其他企业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理论,对于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财务负责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为典型例子,这类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往往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等均同时为一个自然人担任。

对于这类问题,究其根本还是企业的性质所决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因为所有权在国家手中,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时严厉禁止的,但是对于私企来说就不存在这类问题。

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体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的精髓,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中表现为:主权在民,即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权保障,即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权力制约,即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对管理者,法不授权不得为;法律平等,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至上,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这就要求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始终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增强群众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倾向。

法人当财务负责人法律后果?

法人担任财务负责人可能面临法律后果。解释原因:法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之一,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财务决策和资金流向。如果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比如违法违规、挪用资金等,财务负责人很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被罚款、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内容延伸:因此,法人在担任财务负责人时,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合法合规,并且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同时,如果发现公司存在不法行为,财务负责人应该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协助公司解决问题,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质量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追责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其内容丰富,包括工程质量追责程序、工程质量备案、工程质量责任承担方式等。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施工方及设计方都应承担各自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住建部门对负责人追责。

一、工程质量追责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追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只要在个人在岗时发生的问题一律追究。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保证了房屋的安全性,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具体如下所述: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哪些情况住建部门会追究负责人终身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综上所述,由于工程建筑使用期限长,其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需要对建设方问责,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可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问责的内容包括问责程序、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对负责人终身问责。

劳务现场负责人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3、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为劳务关系。

一、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务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法律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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