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 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什么是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裁终局制度利与弊?
利是节约司法资源
弊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进一步伸张
一裁终局名词解释?
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中一裁终局的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对一裁终局案件采取的司法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失效,此时当事人(注意: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条件?
1劳动者对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终局性和非终局性的区别?
具体而言,终局性指某个系统或事件在某些条件下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结或结束,不存在继续进行的可能。而非终局性则指某个系统或事件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继续进行下去,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终结。
举个例子,围棋是一个非终局性的游戏,因为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继续下去,不存在必然的终结。而跳棋是一个终局性的游戏,因为当一方将对方的所有棋子吃掉后,游戏就结束了,不存在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
在计算机科学领域,终局性常用于描述某个问题或算法是否能够在有限时间内得到解决。非终局性则常用于描述某个任务或系统是否存在无限循环或死锁等情况。例如,冒泡排序是一个非终局性的算法,因为它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继续进行下去,不存在不可避免的终结。而快速排序是一个终局性的算法,因为它总是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排序,不存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局性和非终局性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终结或结束。在不同的领域中,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应用。
仲裁不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结果具有终局性。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核心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好处与坏处?
仲裁的主要优缺点
优点: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缺点:自愿性(除劳动仲裁)——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
诉讼的优缺点
优点: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
一裁终局中院改判几率大吗?
不大。因为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的简单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书两种。
对这类裁决书,申请中级法院撤销裁决,必须要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主要是程序违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务犯罪等等,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此撤销裁决的几率不大。
劳动仲裁一万内一裁终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但针对这个规定,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理解为,“一裁终局”要求仲裁裁决支持的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当地月最低平均工资的12倍。这种理解导致一段时间出现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颁布施行后,此类现象才得以统一。
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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