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参照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参照法律规定吗
农村房屋买卖如何纳税?
你是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的话,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且是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平方米以上至140平方米以下按1.5%缴纳,超过140平方米按3%。(买方承担)
2、印花税:按万分之十缴纳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3、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卖房人取得产权未满5年出售的按房价款5.5%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卖方承担)
4、土地增值税:卖房人取得产权满5年出售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卖房人取得产权未满5年出售的按房价款1%缴纳。(卖方承担)
5、个人所得税:卖房人取得产权未满5年出售的按增值部分20%缴纳(房屋现值-上道契税纳税额)或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6、房屋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按房屋建筑面积个承担3元∕㎡。
7、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由买方承担。
注:你在向税务机关和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房价是不能明显低于当地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否则他们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评估,你为此还得支付0.5%的房屋评估费。
2008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但是如果双方是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签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万**仟**佰圓(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四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 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归乙方所有,住房面积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七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乙方(签章):__
中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房屋买卖手续?
农村房屋买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应当首先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之后,买方应该到当地财政所缴纳3%的房契税;然后,双方到当地房管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管部门根据当事人协议书内容,审核后进行定案登记并实行公告,30天之内房屋产权无异议的,变更房屋产权登记。
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需缴纳一定手续费。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扩展资料:农村买卖房屋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舟山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进行土地转让,房屋按照政府政策购买
辽宁农村房屋买卖政策?
农村的房屋买卖分几点。
1、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房基地不能买卖。
2、如果本人进城,房屋要出售,不能出售给城市户口的人,只能卖给同村的村民,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落户,卖房子款只能是建筑物,不包括房基地。
3、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一户一宅基地,如果农民出售,出租房屋再申请宅基地,政府不予批准。
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农村房屋买卖后能否重建?
1.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非本村村民的话,私人是没有办法合法购买A村房屋的。
2.集中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办法合法出售,不受法律保护.
3.不可能拆除重建的,宅基地早就已经不让建房了。除非你是本村世居户并且无房。
4.只要你保证这个房屋的原房主不会跟你产生法律纠纷,遗传给后代没问题。
农村无效房屋买卖合法吗?
农村房屋是不是可以买卖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原因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使用权,其有权使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极个别情况下,农村房屋交易是被允许的,即要求农村房屋出售或买卖对象在特定范围的,必须是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之间的买卖行为。虽然从物权上来说,农村的民房是属于产权人的,产权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但是因为农村建设的民房一般是建设在宅基地上的,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房地一体”的情况下,购买宅基地上的民房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实践中,很多人为了实现田园梦与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性质上是属于无效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XX系XXXX某村村民,原在村里拥有房屋一套,并拥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XXX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XXX,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6年3月,XX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XXXX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XXX要求收回该房,XX在与XXX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
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
被告XXX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
被告XXX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XXX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XXX原系与原告XX同村的XXX某村村民,后出嫁到XXX,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XXX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XXX的丈夫XX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XXXX年,由于XXX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XXX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
这时,XX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XX、XX的介绍,并在XX和XX等人的共同见证下,XXX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XX的房屋,XX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
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XX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XXX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XXX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
XXX购买XX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XXX购买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时间,对房屋已经行了大面积的修缮。原告XX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车,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土地升值潜力巨大,而以其儿子私自出卖房屋为借口,蓄谋撕毁合同,收回房屋。
XX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儿子私卖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应受了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XXXX年X月,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没有当庭判决。通过开庭,原告自知证据不足,XXXX年X月,到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是可以出售和出租的,但农村房屋的出售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的内部成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购买了房屋既取得了该房屋的宅基的使用权,而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认为是无限期的,因此,对于宅基地转让的控制是十分严格的,农村宅基地对城市居民的出售处于禁止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采取对宅基地的严格控制,是出于一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考虑。
从这个方面来看,XX向XXX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乡政府为其办理了宅基地的过户也是不恰当的。
2、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抛开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的问题,仅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上分析,本案例中的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
本案中,原告要买房,被告要买房,而且原告承诺该房能够过户,被告才敢卖房。
但原告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过户的变更手续,土地登记部门没有相应的变更登记记载,导致了过户登记被撤销。
但行政诉讼撤销了过户登记并不等于否认了卖房的事实以及双方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
关于上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不少人发现,案件中存在的也正是日常生活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方面,而且很多人由于被利益诱惑,常会做出一些违背道义的事情,而本案中的当事人便是这样。
虽然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是不管怎么说做人的底线还是应该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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