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3、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4、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变更被告的法律依据?
变更被告也叫更换被告。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放弃对原来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将诉讼请求更换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与变更被告相近的概念是追加被告。
与申请追加被告相关联的法律规范有:
《民诉法》第119条、《适用意见》第57条、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等。
设计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设计变更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这是由于当事人事先难以准确预料设计变更的内容,不同的设计变更,对双方利益有不同的影响。 在没有约定时,依据司法解释,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适用该条一般对承包人有利,因为建筑市场的实际合同价格一般低于标准定额价。 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发包人当然享有进行设计变更的权利,不过合同法规定了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上述规定,由此可以推论发包人有设计变更的权利,并且《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明确了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的权利,但应依法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经理怎么赔偿?
建设工程变更项目经理,如还是做工程的原班人马只是换个项目经理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如果把这个项目的所有人马全部换掉,就要双方协商理赔。
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必须公示。批前公示意味着已列入发序列知道否住户或单位与原拥者存律认定纠纷等问题,公示期间没反意见则该用于建设并且纠纷单位应另外寻找解决途径处理纠纷。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为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
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如何管理?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投资超标是困扰建设单位的老大难问题。
近年来,随着招投标行为的不断规范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超标现象大为减少但仍屡有发生。
笔者分析了所在单位近几年投资超标的工程项目后发现,工程变更是造成投资超标的重要原因。
工程变更往往带来投资的增加,进而影响工程投资控制目标,甚至引起争议或索赔。
因此,能否有效地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是建设单位能否实现投资控制目标的关键。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形式 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很复杂,既有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事先未预料到的地质条件改变等客观因素,又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等主观因素,还有设计图纸漏项、工程量估计不准等难以完全避免的人为失误等。
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单等等,都属于工程变更形式的范畴,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工程变更,并且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主动或应建设单位等的要求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的实施很有可能带来工程量变更和工期变更,同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变更的实施带来的费用增减、工期延长或缩短等签订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单是对工程量的变更、工期的变更、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材料和设备的更换等某一项工程变更具体内容的确认性文件。 二、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 笔者认为,对建设单位来说,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应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二是必需的工程变更,应合理确定变更的经济结果。
如前所述,导致工程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要想在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中完全避免工程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可以做到减少工程变更,尤其要尽量避免因建设单位需求变化等自身原因和设计图纸漏项等人为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修改图纸、改变施工方法等工程变更建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同认真研究施工单位建议的合理性,也即工程变更的必要性,要坚决防止施工单位借工程变更为由达到增加工程造价、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对于确需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牢牢把握住价格和工程量这两个影响工程变更经济结果的关键因素,必要时借助造价审计单位的专业知识,把工程变更的经济结果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只有这样,建设单位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工程变更,才能确定工程变更的合理经济结果,才能达到控制工程投资的目标。 三、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般来说,工程变更是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和结束的。但是,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都与工程变更有着密切的联系。
比如:设计阶段完善的设计是减少设计变更的重要因素,招投标阶段编制全面、完整、清晰的招标文件可以有效减少工程变更,竣工结算阶段应对工程变更的经济结果进行最终的认定等等。
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而不仅是施工过程中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1.设计阶段。
一个好的设计完全可以避免因为设计的缺陷等设计本身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
当然,好的设计并不单是设计单位的事情,建设单位也非常关键。
首先,建设单位应清楚自己的需求,明确建设工程的用途、标准、投资规模等;
其次,建设单位应把这些需求明确告诉设计单位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规模内进行限额设计,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多种设计方案供建设单位选择;
最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需求、投资等各方面因素选择一个最合适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一经选定,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应该更改。
2.招投标阶段。
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编制全面、完整、清晰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自己的需求、材料和设备的指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量等,这样可以减少施工过程中因为需求描述不清晰、材料和设备更换、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改变以及工程量不准确或者漏项等引起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还应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的报价方法,是固定总价法还是固定单价、工程量调整法或是单价和工程量都可以调整法等,这直接关系到工程量变化和物价快速上涨等因素影响单价等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工程变更。此外,评标办法也可能会间接影响到工程变更。实践中,有很多施工单位通过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后,千方百计制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让建设单位甚是头疼。因此,笔者认为,评标办法不能单以价格低为最优,而应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即要在剔除报价不正常低的投标单位的基础上采用低价经济标得分高的评标办法。 3.合同谈判阶段。投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谈判中双方应就工程变更的提出时间、审批程序和计价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理论上,工程各方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但实践中以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居多。首先,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除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等特殊事项外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比如7个工作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这样建设单位才有充足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变更,否则可能会影响工期。其次,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编制工程变更预算,说明工程变更可能导致的经济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审批工程变更的重要依据。再次,工程变更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严禁施工单位先实施后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不予以签认。最后,双方应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标准。计价标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施工单位投标时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投标报价计算;投标时没有相同项目、有类似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投标报价计算;投标时既没有相同项目、又没有类似项目但有市价的按照市价计算;投标时即没有相同项目、又没有类似项目且没有市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施工阶段。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变更实际发生的期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首先,建设单位应牢牢把住工程变更审批关,应坚决拒绝不必要、可有可无、甚至是故意编造的工程变更。在这个环节,建设单位应充分依靠但是绝不能依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必要时建设单位应邀请、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其次,建设单位内部应建立有效的工程变更审批机制,应尽量避免一人就能审批工程变更的情形。一般而言,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都应该参与工程变更审批。再次,对于必需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尽快审批。一般而言,建设单位批准工程变更,也就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了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预算。但是,实践中工程变更预算往往超过施工单位实际费用,因此,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认真的审核,如果建设单位缺乏审核能力,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造价审计单位进行审核。最后,对于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内容实施变更。此外,对于更换材料设备的工程变更或者原属于暂定价材料设备的确定,施工单位应提供多种品牌型号的材料设备供建设单位选择,建设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核,必要时建设单位甚至可以自行组织材料设备采购,通过招标等方式降低材料设备价格。 5.竣工结算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建设单位应认真核定、必要时委托造价审计单位审核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变更计价标准确定工程变更结算金额。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认真评估工程变更效果,总结工程变更管理中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促进工程变更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公司变更商标法律依据?
是的,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变更申请。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如果不变更的后果。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商标到期后续展手续将无法办理,因为商标的注册人为旧公司名称,而公司名称变更后,原企业公章已无效。新的公章上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人名称不一致将无法核准商标续展申请。
工程变更和项目变更的区别?
1、工程变更与项目变更的主体不同
工程变更是设计师根据具体的情况,对原有设计做出的调整变更;项目变更是业主方考虑到实际的需要而做出的变更,而不是因为设计缺陷而需要变更,是要求的变更。
2、工程变更与项目变更的费用承担方不同
工程变更是的原因有各种各样的,但是一般都是因为设计师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涉及的费用多是由设计部门承担;项目变更是业主对原方案的变更,产生的费用都是由业主承担。
3、工程变更与项目变更的确认部门不同
工程变更是设计师对原设计方案的变更,需要先经过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认后才能实施;项目变更的重大变更应经审图办审查许可,在建过程中若有较大规划变更,设计、施工都必须停工,重新设计或重大修改。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