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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火车违反哪个法律 扒火车违反哪个法律法规

2023-06-29 23:10:03法律法规1

插队违反哪条法律?

没有那一条明确规定说插队是触犯法律的,只是插队体现了一个人的素质或修养,所以不管在任何一个公共场所,都应该自觉的礼仪排队,这样可以更好的有序处理问题,因此插队是不违法,但是违反了个人的道德或素质,不能树立一个人的正确价值观。

放炮违反了什么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露天烧烤违反什么法律?

露天烧烤违反环境保护法,因为烧烤产生的烟雾及灰渣及食物残留都是会破坏环境的。

楼道烧纸违反哪条法律?

应该是违反刑法规定的放火罪,在楼道烧纸除了无责任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痪者,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该视为故意放火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尚好。否则造成火灾后果不勘设想。最轻也会定为失火罪,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产生重大火灾,有人员伤亡,会有死刑后果的。我认为正常人是不会在楼道烧纸的。

网络辱骂违反哪条法律?

由于大家法律意识的缺乏,感觉自己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言,实际上并不是的,网络骂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1、网络骂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每个自然人是享有名誉权的。

在网络上对他人的辱骂,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案例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是我国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所以说网络侵权同样是侵权。

2、网络骂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二十条的规定,对网上骂人者,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3、网络骂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骂人,还有可能会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底片不给违反哪条法律?

影楼拍照不给底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即使有消费者签字同意也不能改变其本质,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对于底片,影楼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应移交给顾客,且不应额外收取底片费。

强制调解 违反什么法律?

强制调解并没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不同意,去申请行政复议(假如是与行政机关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公安机关的强制调解没任何效力!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调解属于违法。

楼道充电违反哪条法律?

2017年12月31日,公安部紧急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瓶车不能再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违反行为的,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事谣言违反什么法律?

军事谣言违反的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最。

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编造或者散布不符合事实的信息并将其扩散,蛊惑人心、动摇军心,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立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证经营,违反什么法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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