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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上海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29 03:33:14法律知识1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2023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互联网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针对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目金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需要获取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证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

·注册人、备案人需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升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多“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有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不允许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很多于6小时。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社会信用规定

·商家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采集信息时要履行告知义务,不允许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

·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允许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对失信主体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河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明确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的四种情形,如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要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等。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这个时间段,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市场规则和程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获取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

·建立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学校周边、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

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开展,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发布《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修订《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5、《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行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9、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10、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3、《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5、《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7、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8、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19、11月1日正式开展的《刑法修正案九》

2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工伤保险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查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21年新颁布的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煤矿防灭火细则》

《细则》共包括八章119条和1个附录,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概括起来有7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煤矿防灭火工作指导思想突出早期预警。二是明确自然发火预兆和征兆的概念。三是立井提升有关要求。四是井下动火作业有关要求。五是井下柴油贮存有关要求。六是高分子材料使用要求,七是防火密闭墙构筑要求。

2003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政府采购法,全文约1.1万字,共有9章、88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与政府采购法施行同步,2003年1月1日还将有两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3年将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实现企业稳定、和谐、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地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各集团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下属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分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安委会以下分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分公司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经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集团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公示考核结果。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书面考核。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集团、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相关检查表格、记录表,坚持日常检查,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各集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集团应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集团应监督下属企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七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 各集团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或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并报所属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集团及下属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一)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系指造成轻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1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上报程序。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一般事故,或已经发生小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责任划分: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组长)、集团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委员)。

一、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济处罚依据事故造成损失确定:

(一)造成公司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直接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当月工资,并分别处罚损失额的10%,企业负责人、集团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二)造成公司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扣发直接负责人当月工资,并处罚损失额的2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15%,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处罚不低于损失额的10%;

(三)造成公司损失不到1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损失额的30%,直接管理人处罚损失额的20%;

三、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接管理人)以及所在班组取消评优、晋级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二)发生损失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级所辖公司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三)发生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集团负责人及所辖集团取消评优、晋级、奖金资格;年终奖金一票否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集团、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23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总裁办负责解释。

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是通过哪个平台渠道颁发的?

您好,新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新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可以到官方网站查询。

20世纪颁布的法律法规?

世纪50年代中国颁布两部法律 宪法,婚姻法。

经济类法律最早的一部颁布于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颁布

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2023年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202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9.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0.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1.GBZ/T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2.GBZ/T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

1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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