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题目。
一、一道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题目。
附条件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你所说的期待权要受法律保护,其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当事人所附的条件,应当是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不实现;恶意阻止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实现。若还不好理解,请参阅以下案例(顺便有利于你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某地农民某甲决定自己出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办个家庭塑料制品厂,因资金不够,向朋友某乙暂借两万元。某甲对某乙说,我付了钱即可提货,预计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内开工没问题,到那时资金周转过来了,我保护把钱还给你。
某乙说,如果时间不长的话,我并不着急用钱的,利息我也可以不要,不过你得先打一借条,某甲就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两万元整,待塑料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即奉还”的借条。
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眼下搞塑料制品生产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料钱来得快,所以某甲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机械租给了同村的塑料加工专业户某丙,利用某乙这一笔不要利息的借款,自己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了。
快到半年了,某乙见某甲有钱作买卖却无钱还他,就上门索款。某甲觉得赖帐更有利,反正用多长时间也不必付利息,就说原来在借条上写得很清楚,设备安装好开工后的第二个月才还钱。现在设备有了,但原料还没搞足,所以还开不了工,故等过几个月后原料全搞到了,开工后才能还钱。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那就是某甲能否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还某乙的借款呢?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某甲认为,他与某乙间的借款是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开工后第二个月偿还”当然说的是期限问题。既然工厂尚未开工,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只要不符合事先双方约定的条款,当然某甲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这一期限,等到他的工厂开工后的第二个月再还所借的两万元。
而某乙则认为,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而工厂开工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是一件完全依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事情,故其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是无法确切预知的,所以某甲在借条中所约定的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应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就本案而言,从理论上看,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还借款,实际上是一种“非纯粹随意条件”,这一条件的成就,既取决于债务人某甲的个人意思,也受经济形势的一定影响。所以这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由于在什么情况下条件算业已成就,在什么条件下不算成就,决定着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所以,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这个问题被称作“条件的效力”问题。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听其自然发展,而决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恶意促使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在本案中,既然在当时依自然发展,塑料制品厂是可以开工的,但借款人某甲感到利用某乙不要利息的借款去倒卖塑料加工原料,更有利可图,为长期不还借款,某甲宁可将所购设备出租他人,也不自己开工,这显然是以不正当的行为阻碍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业已成就。
某甲系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所以原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视为业已成就,某甲应归还借某乙的钱,并赔偿因此给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物权法的一道选择题解释
你好:
不动产转让必须经过过户手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是 ——不动产物权 的转让(变动)必须经过过户(登记公示),也就是说你和别人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但没有过户,你就没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楼主要分清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具体到本题中,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所以乙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乙虽然没有所有权,但他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依其债权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也就是有权要求甲过户登记。 不知道我解释清楚了没有~
三、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选项ABD属于法律事件。
四、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
1、分期付款买卖;
2、样品买卖;
3、试用买卖;
4、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链扰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棚冲旦务就是卖方的权利。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判此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什么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属于第一类――合同纠纷。出现此类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消费者与商家因为买卖合同中商品的质量、付款或者发货方式方法、时限要求、产品假冒伪劣等相关问题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可以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处理。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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