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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档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扫描档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2023-06-28 21:30:13法律法规1

扫描件与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扫描件与原件的法律效应是不同的。

1、原件是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

2、扫描件属于复制件。 因此原件的效力要高于扫描件。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扫面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那么法院也是可以认定其效力的。

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作为电子数据,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待证事实予以佐证。

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有证明收到财物的作用,但是一般要和流水一起作为证据证明力更高。单独一张收据一张收条,缺乏流水或其他证据佐证,能否直接认定相应事实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自认,那自然这个事实也就认定了。

合同扫描件是否有法律效应?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应,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扫描件一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除非被告方承认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2、一方对合同扫描件提出异议,如果另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3、合同扫描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效力低下,最好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

4、合同的扫描件是相对于原件而言的,没有原件就没有扫描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则扫描件是证据材料之一。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一般而言,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宪法序言本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大部分宪法的部分与总则(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而宪法总则部分是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如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序言是典型的目的性序言,它所陈述的制宪目的,同时也是美国人民为之奋斗的目标,因而具有纲领性,应具有法律效力。

又如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接受捐赠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在捐赠法起草过程中,对不同形式捐赠承诺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在公开场合,特别是在救灾募捐的特定场合作出口头捐赠承诺的,应当以作出承诺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如果反悔,就必须在什么情况下承诺的,再在什么情况下申明不能履行,消除影响,否则是对社会和公众的欺骗;书面协议捐赠的,协议一经签订就应当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将口头承诺和书面协议作为捐赠生效的条件。理由是:(1)捐赠是自愿行为,承诺后不兑现的只是个别情况,不必用法律规范。(2)一些社会名流承诺捐赠后如无特殊情况,都会履约;如果不履行,也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应耐心做工作。(3)如果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不履约者强制措施,会在海外产生不良影响。(4)避免捐赠纠纷首先要加强对受赠单位自身的管理,使其能理智、妥善地处理捐赠承诺。  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捐赠承诺的形式和法律效力,根据具体情况在适用本法的同时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说明,公益事业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对捐赠承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由于赠与合同特别是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对捐赠承诺的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但遇有数额较大的捐赠财产时,应当提倡捐赠人与受赠人根据具体情况签订捐赠协议。实践中,在电视义演等公开场合口头承诺捐赠的,捐赠人一般都同时或者随后即与法定的受赠主体签订捐赠协议。这种办法也应当提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说明,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赠与财产实际转移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当事人除了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即合同是否有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前提。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同时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一旦承诺就必须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给付。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要求,捐赠协议一旦签订,捐赠人就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理论上患者本人的选择权利是优先的。可为什么是理论上?

因为有一个授权委托书。患者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且有意愿将其委托给信赖的人时,这个受托人的决定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患者不签,那么做决定的只能是他。接受什么治疗以及拒绝治疗都需要经过患者的同意。但是大部分人都会签。上了手术台或者哪怕打个针都是有风险的,倘若患者一旦失去决定能力,只能家属出面。

这样一来就有问题了。

因为在健康的家属面前,生病的患者其实是弱者。

我看过很多不肖子女、别有用心的配偶、以及狐朋狗友,联合起来坑病人的。

比如患者病重,不想花钱的子女或者另寻新欢的配偶要求拒绝治疗(都是合法的受托人),并且签署相关协议了。当大夫的能怎么办?

除非病人本人垂死病中惊坐起,怒签协议不弃疗。

医生在病人无选择能力时只能听受托人的,否则枉顾受托人的意见强行治疗,费用支出且不说,一切后果都是自行承担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病人的选择权利优先是理论上的,仅在病人决策能力完好的情况下。

当然,即使意识清醒活动自如的病人,家属也未必和他一条心。

病人和家属互骂的太多了,我还看到过互殴的......医生建议,慎重选择受托人,你好我好大家好。

qq聊天记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

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

当事人可直接援引。

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

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合同扫描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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