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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有关法律问题

2023-06-28 14:10:31法律知识1

有关,入职邀请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您好!本律师为您解答:一般认为,入职邀请函属于缔约邀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如果您在收到邀请函并且给予肯定的回复、并且从原用人单位辞职后,新单位又拒绝接纳您入职的,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样的,如果您给予肯定回复后又不入职的,对方单位也可以追究您的责任。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效力与其是采用电子邮件还是纸质形式关系不大。另外,邀请函中一般会有回复时间约定。

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从条文数量上来说,我国《公司法》仅有217条,很多问题都缺乏具体规范。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共有条文449条(如果考虑到立法上的修订,如“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一节下共有14条,其条文序号为第356条之1至之14,第六章后增设“第六章之一关系企业”专章,该章共有条文12条,分别为第369条之1至之12,如此计算条文数量远远超过449条),日本《公司法》有条文979条。单就条文数量上来说,我国《公司法》已经远远不敷使用。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公司法》中还有一些“无用条文”,这些条文从来没有被法院司法适用过。如《公司法》第19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很显然,这样的条文在实践中是不可能被司法适用的。党的组织问题规范在党章中就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具体规定在《公司法》之中。如果《公司法》需要规定,那么《合伙企业法》要不要规定?《合作社法》要不要规定?《民法总则》的法人篇要不要规定?如需要,则造成大量的立法重复;如不需要,单独在《公司法》中规定又有何意义?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扒一扒,《公司法》有哪些漏洞? 漏洞一:《公司法》采取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公司法》第22条公司决议纠纷只限定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那么监事会决议呢?监事会决议就不存在无效或者撤销事由吗?监事会就不会滥用权力吗?为什么漏掉了监事会?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为了加强公司监督机关的职权,规定监察人(监事)“各得独立行使监察权”。换言之,台湾“公司法”确立的是监事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践中“经济部”作为公司主管机关明确指出,如果公司设置监察人会(监事会)的,与法律规定的监察人“各得行使监察权”的规定有悖,属无效公司机关。因此,大陆公司法在抄台湾“公司法”的具体制度时只考虑把繁体字改成简化字,于是就漏掉了监事会(人家根本就没有)。 漏洞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设置两名监事时,如何行使监督权,法律没有规定。 《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采取包含监事会的“三会”结构下,公司机关决议必须以会议形式作出。那么,对于设置两名监事的有限公司,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应该怎么行使?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如按照一般会议规则共同行使,那么两名监事很可能无法形成决议(如一名监事不敢不愿意明确表态),这无疑弱化了本来已经虚弱的监督机制。如果可以独立行使,则与会议制度相矛盾,也需要立法本身予以明确。 漏洞三:《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瑕疵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何谓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意定责任,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这是《合同法》规范的内容。对比《公司法》第83条第2款对于股份公司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从违约与侵权的区分来看,违反约定义务的构成违约,违反法定义务的构成侵权;前者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性质究竟为何?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计算标准如何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不仅不容易执行,而且混淆违约与侵权的关系,实不足取。 漏洞四:对国有独资企业过度保护,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乍看这一规定没有什么问题,仔细一分析问题就来了。第二章第三节第63条规定了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第63条作为第二章第三节的内容,对国有独资公司并不适用。按说国有独资公司应该是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仅仅因为股东是国有主体。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该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状态。作为基本法律的《物权法》第3条第3款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该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充分保护,普通一人公司的股东却随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真是不可同日而语。 漏洞五:未规定管理人、清算人召开股东会的职权。 《公司法》对于召集、主持公司股东会的主体较修订前作了大幅调整,但仍遗漏了管理人、清算人召开股东会的具体规定。在破产或重整程序中,公司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被冻结,并由管理人接管,但《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召集股东会的职权。在清算程序中——包括自行清算及强制清算——清算组(清算人)需要召集、主持股东会审议清算报告。管理人、清算人召集股东会的职权,在《公司法》中并未作出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也没有特别作出规定。 漏洞六: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未设定例外规则,立法前后矛盾,造成僵化死板。 《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剩余财产向股东的分配问题上,立法未能设置例外规则,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公司分红上,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法律均作出例外规定。在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也应该存在例外。如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完全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比如存在对赌协议、优先股等情形,应当明确对于剩余财产的自由处置,只要这种处置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即可。在分红、出资、股东权限制、优先股等问题上,公司法允许存在除外条款,但在剩余财产分配上却未加但书,显然不合情理。 漏洞七:未明确股份是最小单位,未规定畸零股的处置问题。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份是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尽管法律并不强制规定每股对应人民币1元。但公司总注册资本必须能够被股份价值整除。如某股份公司每股价值为人民币20元,则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为2000010元。如此,成注册资本除以每股价值产生余数,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并非分为等额股份(存在不足一股的情况,10元÷20元/股=0.5股)。对于在股份配送、盈余转增注册资本、股权置换等过程中产生的余数(畸零股),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强制以现金方式回赎。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漏洞八:未明确分红时股东实缴出资的计算基准及货币财产出资的强制性规则。 尽管《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如果某股东在作出分红决议的前一天将资金缴入公司,其突击缴付的资金能否参与到分红之中。从常理上看显然不能,因为该部分资本尚未对公司利润作出任何贡献,让其参与分配显属不公。再如公司在破产和清算程序中,应当对股东未缴付的出资强制要求以现金交付。如此时仍认可实物出资,甚至章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则必然涉及对该非货币财产的变价处置等问题,有可能造成处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相比存在减损,不利于清理公司债务。因此,《公司法》应该规定在破产清算等特定程序中,对于尚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强制以货币方式出资。 漏洞九:未明确规定同期所有权规则。 同期所有权原则的核心运用在于股东代表诉讼。即股东对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必须在侵权、违约行为当时及提起诉讼之时(乃至整个诉讼过程)均具有股东身份。股东对于其自己成为股东前已经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因不具有股东身份,因而没有诉的利益。同期所有权原则主要防止购买诉讼,防止股东恶意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对于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条件,并未明确同期所有权规则。 事实上,同期所有权规则在股东知情权领域也同样适用。股东应仅能对其成为股东后的公司信息享有知情权。 漏洞十:未明确规定股东除名规则。 股东除名规则并未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仅针对根本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规定股东除名制度。事实上,作为公司解散的替代方式,股东除名制度有其特殊意义。德国法律上股东除名诉讼并不以被除名股东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该股东与公司的共同存续变得不可能,就可以提起除名诉讼。在美国法律中,当原告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时,公司可以反诉除名该原告股东,这样使得法院可以借由除名制度,赋予原告股东评估权从而解决公司僵局的问题。在上海发生的一起极端案件中,公司章程规定任何决议需要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后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一股东坚持公司解散。其余股东愿意以高出其股权对应的清算价值回购其股权,试图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由于该股东始终坚持解散,最终法院只能作出公司解散的裁判。很显然,由于《公司法》本身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造成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合适的解决。 此外,我国《公司法》立法技术还是十分落后的,单就汉语使用的标点、断句来说就十分有问题,并且这样的问题比比皆是。例如《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从汉语标点的使用上来说,顿号、逗号、分号和句号是有层次的。当适用分号的时候,前面一般必须包含了逗号,然后再用分号进行断句。第一句话“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主语谓语宾语全部具备,本身是独立的句子,应该适用句号。按照规范的汉语使用要求,《公司法》第34条应该这样表述:“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一点,我们就远远不如台湾,台湾立法用语以典雅而著称于世。 我国《公司法》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完全可以考虑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外资企业法整合成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公司法的所有问题都有待于理论与实务的进一步探讨。笔者认为,在《证券法》进行大修的同时,联动修改《公司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问题的意义?

法律的意义很多。在这个时代,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很多人怀疑法律的真正作用,但是法律是有它自己独特的意义的,法律不因为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丧失其本来的意义。具体说来,法律的意义有如下几点:

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

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

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

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

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的规范的意义也即作用:

是指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诉人们行为的模式与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法律问题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问题,汉语词汇。拼音:wèn tí 释义: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名】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名】关键;重要之点;【名】事故或麻烦

房屋遮光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计算,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如果对方确实侵犯你的采光权,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遮光给你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损失的金额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弹弓的法律问题?

不违法,只要不要伤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要伤害国家所保护的动植物就行了。

研究法律问题的意义?

研究法律问题主要是要让法律更适合调整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规范我们的行为方式。

法律问题大全解答?

01

观看直播时候发现,主播在售卖假货,该怎么办?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购买的产品是假货的,除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外,还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2

前段时间在某一商场购买打折商品,后来才发现有质量问题,拿回商场去换,却被拒绝了。说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03

明知道对方没钱要不要起诉?

建议还是起诉。

明知道对方没有钱要不要去起诉,应该起诉理由是什么呢?

理由:(1)可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是有诉讼时效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及时起诉可以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2)可以将欠款人列失信、限制高消费。案件胜诉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将欠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

(3)可以查询欠款人财产状况,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财产。

(4)发现欠款人财产线索,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4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又重新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在未明确约定双方份额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5

购买商品附赠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吗?

可以。

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的赠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卖家应按法律规定对赠品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如果赠品因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06

网购商品快递在运输途中或签收前损毁,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咨询法律问题?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一下法律问题,虽然能在网上搜到相关的条例,但具体不知道如何判断。这个时候就需要申请律师帮助,进行咨询。常见的咨询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网站或者APP,很多网站会有这方面的服务;第二种是到律师所咨询,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第三种是拨打我们国家的法律咨询热线12348;第四种是法律援助中心,一般都在当地司法局内。

其中有些是收费的,有些是免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只是简单咨询,找免费服务就可以,如果是打算打官司,那就不要在乎钱财的问题了。

1、需要付费的两种咨询费方法

需要付费的咨询方法,就是网站、律师所咨询。现在很多关于律师的网站,会推出相关的咨询业务,有些为了吸引流量可以免费咨询,而有些是收费的。收费的和线下去律师所差不多,都是按类型、按件、按时间收费。当然,有些律师所为了锻炼新手律师,也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这里需要注意一件事情,这里的免费和收费差距很大。免费的服务和咨询,相当于肯定或否定回答,不会告诉你具体事项。付费的会给你将很多东西,甚至解释缘由。

2、免费的咨询方法

免费的咨询方法有两种,一是国家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是12348。各个城市都有热线,想要咨询服务直接拨打电话即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咨询热线还会提供网站、新媒体各种方式,方便老百姓们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中心,基本在当地的司法局内。可以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有时候在社区或者司法局附近,也会举办相关的普法活动,在生活中可以留意一下。

3、法律咨询热线

如果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建议拨打咨询热线电话,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占线的情况。里面都是一些专业的律师,主要是为了普及法律和帮助弱势群体。相比于其他几个方法,“12348”是最方便、最靠谱法。对于没钱打官司或者不想支付律师费的人来说,是非常好的选择。可以理解为官方服务平台,适合普通民众。建议在咨询的时候态度好一些,毕竟我们是咨询服务,而不是去惹事。就算对方是提供免费服务的,咨询的民众也不能不讲理

关于父子法律问题?

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将户口本上的资料查出来,就能证明。,此外还可以用DNA技术,证明是否你们是父子关系。我国父子关系的产生只有三种途径:

1、血亲,就是你生的孩子才是你的子女。

2、收养,依法收养才能享有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

3、姻亲,就是继子女。不过继子女要有抚养关系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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