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挪用法律法规 挤占与挪用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何整改?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相关人员和单位,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以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措施:
1.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2. 加强内部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不清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3. 落实责任。对那些严重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4. 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宣传教育,深入员工,让大家明白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和使用问题的严重性。
5. 加强资金监控。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例如使用专业的资金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加强人员流程审批等手段,监控专项资金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强化从严惩处机制。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从严惩处处理,并形成论功罚罪的机制,定期对处理过的案件进行通报,让全体管理者和公众看到清晰、公正的处理结果,力保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在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处理,坚决杜绝类似症结。同时要不停优化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与制度,维护良好的财务管理及合规经营环境,进一步提升公司合法合规水平,为经济重建及社会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挤占与挪用的区别是什么?
一、基本慨念: 1、挤占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批准概算之外的开支计入项目支出。或者建设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或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建设资金货币资金余额。 2、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项目资金用于批复外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他人使用(含借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二、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1、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三、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1、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2、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如何处理?
方法一:
从资金运动变化入手,顺藤摸瓜,核查专项资金有没有被挤占挪用。实际工作中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调查核实专项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
首先,到项目实施单位核实专项资金有没有收到,收到的专项资金数额是不是与被审计单位实际安排的资金数额相等。如笔者在一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通过汇票形式将专项资金转给了施工单位,但当我们到施工单位核实时,却未发现上述款项入账,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审计单位只好承认通过汇票背书将专项资金又转回下属单位挂往来的事实;
其次,核实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以虚假支出套取专项资金转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收取管理费的现象;
再次,核实实施项目的利润率,如果利润空间超出正常范围比较大,就可以肯定其中一定存在“猫腻”,审计人员可以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支出和往来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施工单位通过支出或往来将项目资金返还给被审计单位的现象。
上述方法主要适用于需审计的项目不多,和虽然需审计的项目比较多,但在众多的项目中,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选取几个资金量比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的专项资金审计。
方法二:
充分发挥假想在审计中的作用。如果需要审计的项目较多,且各个项目的资金量都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不可能对每个项目进行资金的跟踪审计,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假设自己如果是被审计单位,会将挤占挪用的项目资金存放于何处?答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一是存放于单位的账上;二是存放于主管单位或所属单位账面;三是存放于账外。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对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所属单位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寻找审计的突破口。
一是核查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收入的真实性,看是否存在将套取的专项资金作“收入”入账的现象。如在某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笔者发现该单位工会账面收取某企业工会费数额较大,经过调查取证查出了该单位一方面看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冲减支出,另一方面,排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将挤占挪用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列收列支的现象。如在某局审计中,笔者利用AO的图表查看功能对该局2005年至2008年的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四年的支出呈U型变化趋势,非常反常,后通过内查外调,最终查出了该局将通过虚假支出套取的专项资金存于账外,用于列支单位部分日常支出和人员福利的违纪事实。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按实际情况,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有可能涉嫌挪用特定款物刑事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一经定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会挤占企业资金?
从流动负债的角度来看,流动资金紧张原因,既可能是日常生产运营的支付增加,也可能是企业债务的偿付义务增加。
资产负债管理不匹配是企业面临流动性紧张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为主动或者被动的“短借长用”。
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核心原因是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弱:
1)受限资产占比高导致偿债能力虚高;企业的货币资金以及应收账款的受限程度较大,使得企业自身能够用于偿债的资金进一步下降。
2)经营效率下降导致营运资金需求增加;在主营业务结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一旦经营效率下降,那么会增加营运资金需求量,使得流动资金紧张加剧。
3)非经营活动对流动资产的挤占:非经营活动流动资产的形成往往与关联企业间资金往来有关,对资金的回收缺乏较强的约束力。
什么挪用?
挪用就是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挪用分为单位挪用和个人挪用两种。比如财政拨给单位的科研专用资金,单位把科研经费拿来当作奖金发给个人,改变了资金用途就属于挪用。
比如单位领导或掌管财务的人员以借用的名义把公款挪作私用,长期不还就形成挪用公款。
挤占专项经费怎么追究责任?
私人挤占专项资金,可以用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认定挪用时间?
如果案发时,实际挪用的数额达到较大,应将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时间确定为挪用时间,而不管第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是否已经归还。这样的认定,是符合“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立法精神的。当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较大,也就具备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一个要件,如果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这一次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但在案发时,实际挪用的数额仍然较大,就可以认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这一行为一直连续到案发时,这在刑法理论上叫连续犯。到案发时如果时间超过三个月,就具备了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全部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多次挪用公款的复杂性,就要求对此定性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否则,由于理解的不同,执行起来必然产生差异,这将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两个主要要件,《解释》第四条对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做出了明确解释,但对挪用时间没有做出解释。应当对《解释》第四条作如下补充:“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时间以累计数额达到较大那一次时间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应分别认定: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每次都不够较大,以实际数额累计达到较大那一次时间计算;如果前次挪用公款数额有一次或几次或每次都达到数额较大,以该次或第一次达到数额较大的那一次时间计算。”
挪用税款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不了解其他情节,单从数额判断,应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两高解释?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则仅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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