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 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的情形
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还是邀约,主要看这种商业广告对当事人之间签定合同是否具有实质的影响,如果具有实质的影响,那么这种商业广告就应该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遵守的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英文定义?
要约:VERB(主动)表示愿意(做某事);提议Ifyouoffertodosomething,yousaythatyouarewillingtodoit.邀请:VERB(正式)邀请,请求,要求Ifyouareinvitedtodosomething,youareformallyaskedorgivenpermissiontodoit.
卖烤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卖烤鸭为要约。
要约,在商业与对外贸易中也被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合同方面的FL效果,它欠缺缔结合同的目的。此外,合同法还直接规定了一些情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招标公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
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 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询价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询价单是要约邀请;价格表是要约;新的价格表是新的要约;第一份要约已经发出并且到达甲处,不能任意撤回,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
(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
(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要约邀请、承诺的区别?
要约邀请和承诺是两个不同概念。
明确结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希望与另一方达成合同关系,向对方提出邀请;而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明愿意以某种方式履行合同。
解释原因:要约邀请是合同的起始点,在要约发出之前,双方并没有形成任何合法关系,只有接受方同意了要约,双方才会进入合同履行阶段。
而承诺是在合同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双方就已经有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承诺是为了履行已经形成的合同而做出的承诺。
内容延伸:要约邀请和承诺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
在双方交易中,要约邀请是很重要的一环,因为它对于最终合同达成和交易的正当性有着关键的作用。
承诺则是对合同履行的保证,如果一方不能履行承诺,则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商业交易中,正确理解和使用要约邀请和承诺是非常重要的。
要约邀请包括哪些?
要约邀请的方式主要有:
(一)寄送的价目表。
寄送的价目表,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二)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建筑工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这实际上是建筑工程合同或交易成立的两个环节。本题要约邀请是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承诺是中标。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必备条件。
生活中也有很多类似的场景,但它们在法律的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商场里各种海报,广告等是要约邀请,顾客的购买行为是要约,商场的销售就是承诺,这个销售合同在法律上自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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