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工程是否能分包给个人 法律中工程是否能分包给个人使用
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工程不能转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必须要有资质,个人在没有取得国家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承接工程是非法的,是黑工程!若转包给个人那么转包方要承担工业主给予的所有处罚,比如施工信誉评价扣分,罚款等,一旦发现有个人承接工程的,业主有权利将个人包工队伍清理出场地!
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国有林地承包给个人的法律后果?
答:国有林地承包给个人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林地是国有的,如果不是你所承包的林地,你本身并没有林地的使用权和出租权。
国有林场场长无权对外直接承包林地,如需对外承包林地,需经林场群众代表会研究通过,林场党委及上一级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公开对外承包。
在林地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明确承包目的,承包经营的项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拆除工程承包给个人怎么签合同?
个人或无拆除施工资质的单位都不能签拆除承包合同。工程拆除需要具有相对应的拆除施工资质,而且拆除施工人员也必须具备岗位资格证,否则合同无效。
承包单位可以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吗?
转包,是不可以的。 我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实际操作中,把其中技术性较强的工程施工和劳务分包出去还是可行的。但转包的含义是整体包给别人,违法。
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如果你是第三人,拖欠工程款,你可以列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房东把工程转包给个人拖欠工资怎么解决?
非法承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资。而发包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支付工资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个人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民事责任
因分包合同无效,如果发生分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造成总包合同工期延误等问题,总包单位应向业主承担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而总包单位却难以从分包人那里得到赔偿。业主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总包合同,并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
总包单位将失去分包工程所提的管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总包单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费则属于非法所得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行政处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用工责任
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资格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劳动报酬,总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的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0条均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从民法原理看,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
因此,不仅总包单位拟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业主同意许可,而且对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必须由自己施工。
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主体分包,但总包单位却仍行分包之实,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
由于分包管理失控,给施工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带给总包单位法律风险。
(二)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风险。
转包、肢解分包、分包后再分包都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为赚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成立项目经理部后实际上仅派一两个人到工地参与管理,完全由转包的一方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受制于转包方,总包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风险。
在当前竞争激烈建筑市场中,有些不具备资质而有地方人脉关系的企业和个人,以挂靠总包单位名义进行投标活动,中标后向总包单位交上几个点的“牌子费”后自行组织施工。
由于自身技术和管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由挂靠单位造成总包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十分巨大。
(四)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的风险。
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分包合同签订的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
有些施工企业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总包与分包之间相互扯皮,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以包代管的风险。
在分包管理中,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工程极易出现安全和质量事故,风险巨大。
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还将严重损害总包单位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六)业主指令分包风险。
对于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的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其指定分包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业主考虑自己的关系将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介绍给总包单位的现象,而总包单位碍于情面被迫接受将部分工程授予他人。
由于这种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是靠业主关系进来地,拒不接受项目经理部的统一管理,是项目的“特殊公民”,当工程质量和进度出现问题时,总包单位往往碍于业主情面不能采取处罚措施,因而对项目经营构成风险。
工程勘察资质中工程测量分项需要多少个人员才符合要求?
勘察乙级资质: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
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2012年9月1日),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设计乙级资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主体工程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都有哪些?
主体工程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有:
模板安装分项
钢筋原材料分项
钢筋安装连接分项
混凝土施工分项
混凝土原材料分项(如果用的商品混凝土就不做)
预应力钢筋原材及安装分项防水混凝土分项(如果有就做)
砌体(根据材料的选择进行选择表格)
基本材料有混凝土小型砌块、烧结多孔砖砌块、粉煤灰砌块等填充墙砌体
分项配筋砌体
分项装配式混凝土
分项现浇混凝土分项
分部工程“电缆敷设”中包含的分项工程( )?
电缆敷设工作内容:包括开箱检查、架线盘、敷设、锯断、排列整理、固定、配合试验、临时封头、挂牌。
A户外终端属于电缆头制作安装; B接地线属于接地跨线安装; C沟槽开挖属于土建或市政工程。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