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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姓名权的法律法规 关于姓名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28 02:37:14法律知识1

姓名权的意思?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主要包括三项权利:(1)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作品上署名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放弃孩子姓名权的协议书怎么写?

想些就写几个字:某某(与孩子的关系)放弃孩子姓名权,然后签字。现在怎么什么都签协议,直接改名不就得了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金钱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国家货币出人国境办法》规定: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出入国境的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二目前,对于出入境或者过境的旅客,携带小额人民币作为纪念的,海关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放行.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货币的唯一金融机关.

人民币的票券、铸币的种类和式样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其种类和式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模仿。凡违反国家规定,发行变相货币和替代人民币的任何票券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的,应停止其发行和使用,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钞票已陆续被回收,很少流通市面,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钞票,仍可无限期地向发行银行兑换,因此,遇有此类旧钞,可以与香港以兑换的方式处理。

关于设计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关于商铺的法律法规?

商铺做隔层主要是涉嫌房屋安全问题,需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参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关于墓地的法律法规?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游泳的法律法规?

1.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得野外游泳。

2.有些地方,根据管理的需要,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设立一些警示标志,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否则,所有权人或管理人面对意外溺亡事件,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3.对于水源地等特殊地方,禁止游泳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关于社保的法律法规?

社保的法律法规是明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养老保险条例》,我国的社保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这些保险都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有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是在相关行业和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缴纳的。总体而言,社保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我们理性合理地遵守相关规定和缴纳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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