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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邻权法律法规 土地相邻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27 16:43:21法律知识1

通行、通道相邻权?

朋友,本来宅基地(就是农村盖房子的地)如果权利明晰的话,这件事根本不用搞什么相邻权,但是我们国家很多基层管理混乱,导致权利不明(城市这种事也不是没有的)

从你简单讲的情况,估计这地动了就是动了,基本上难回复到以前的情况,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

首先,相邻权(通行权是相邻权的一种)我国法律一直都承认,物权法更是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总体来说,我们国家对于相邻权的保护还是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主要原因是相邻权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问题和现实认定的难度,再加上我国人口众多,您碍着我,我碍着他这种事时有发生,确实有难度。

结合法律的规定,要认定对方侵害你的相邻权(通行权)必须认定相邻地有通行的必要,而法律上认定有通行的必要通常标准是不利用对方地则无法通行或通行成本过高。至于应当给予什么程度的通行,法律认为实在满足正常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对方影响小的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那地确实属对方,你处于不利地位,能争地最好,实在争不了或成本过高就在通行的确非常不便这点上和对方协商,要么扒房,要么给予适当补偿(前提是没有其他修改方案,但法院基本没可能为了你通行支持扒别人房,所以要么要求补偿,要么看看还有没有其他小一点的方案)

相邻权距离标准?

不同的项目相邻权的距离不一样。关于相邻通行权,应注意两点: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关于相邻通道问题,应当注意: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除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外,房地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为由而予以堵塞或独占,妨碍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对所谓“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应当根据主张相邻权人的使用该通道的时间长短,有无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该通道对使用人生产、生活便利的影响等,结合相邻关系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

土地相邻权纠纷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而相邻关系又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所有权相关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邻关系都是必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动产法律关系。

因此,对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就关系到相邻各方的和睦相处问题,往大的方面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长治久安。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这里我就相邻关系纠纷的形成、认定与处理问题作一下我个人的探讨。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可见,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反之亦然。

例如,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到达自己的土地。

这样,在甲、乙两个承包经营权人之间就发生了相邻关系。

这种相邻关系对于乙来说,是其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甲来说,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这种财产权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满足了对方的合理需要,对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 相邻关系从权利人一方来看,就是相邻权,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法定役权。

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

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也可以说是相邻关系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

首先,相邻关系的发生须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相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财产所有人。

相邻权和邻接权的区别?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必要的便利。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 neighb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也称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也称广播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物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物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②主体不同

物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③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邻权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提供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相邻权和宁静权(安静权)的出处?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宁静权同样也只是理论名称,并非法律规定概念。

这两个皆出自中国民法通则。

关于农村林场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

法律

特征:

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民法上的相邻权是什么权,违法建设物能不能产生相邻权?

以相邻权(adjacent relation)先找社区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比如: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

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犯了相邻权是什么罪?

侵犯相邻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间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尽管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但他对其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必须以不影响他人权利或祔公共利益为前提.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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