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证法律规定 承租证法律规定有哪些
次承租人的腾退义务法律规定?
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砍伐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森林法》规定,进行砍伐活动需要取得砍伐证,并严格按照证书规定范围、方式、数量进行。这样的规定主要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的情况发生。同时,不遵守规定进行砍伐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砍伐证的发放机构为林业部门,而且不同地区的规定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为水源保护和救助贫困地区),也可以免费提供砍伐证。最终,对于砍伐证的合法使用与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始终保持警惕,充分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最新规定?
一、承租房变更承租人程序是如何的
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以下证明材料:
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
二、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
商铺房产证拍照给承租人?
最好不要把个人的一些相关信息拍给租客,房产证上有个人信息,一旦个人信息被暴露,可能就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骚扰,同时房产证信息也有可能被一些非法人员去办理贷款的手续。
房产证可以使用副本,拍给租客,也就是复印件,如果把原件拍给承租人,对个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另外房产证的信息涉及家庭和个人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公开。
承租的意思?
承租人,又可以叫做“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指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承租人为何有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第一、优先承租权是保护特殊群体即原租赁人的的权益,维护实质公平的需要。
第二、优先承租权是维护社会公益和体现特殊法政策的需要。
公租房单位承租和个人承租的区别?
不一样,单位申请的公租房是单位所有,个人申请的公租房是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手续费?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用手续费的。当然想收取,可以协商。
北京承租房变更承租人最新规定?
是需要填写《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并且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时需要进行房屋维修和物品清单检查。为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书》的规定,既能保障房屋和物品的安全和完好性,也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此外,租户变更承租人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居住证的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租和押金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还规定了双方不得私自变更承租人等内容,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证注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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