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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律师案例 律师贪赃枉法

2023-06-27 13:29:58律师案例1

贪污判刑案例怎么处理?

贪污判刑案例判7年以上25年以内有期徒刑。重的无期或死刑,如原铁道部长。

贪污200万最少判几年案例?

贪污罪200万,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司贪污10万以内的判决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59岁的江汉油田向阳实业总公司总经理何培根在临近退休时晚节不保,用假发票在所管资金中重复报帐贪污公款近10万元。

11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何培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何培根在为江汉油田向阳实业公司购买电脑时,找江汉油田南丰电子经营部曾新檄订购了6台“康柏”牌电脑,经协商价格定为9.99万元,曾新檄为何培根开具了发票。

因提供的电脑配件有变动,双方协商同意按实际价款结算,故曾又开具了9.546万元的发票,原开具的发票未收回。

何培根将后开具的发票签字后在公司财务报销,又将9.99万元的电脑发票在自己保管的帐外资金中列支,并将该款占为已有。

法院认为,何培根利用职务之便以重复报帐的方式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鉴于其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有关组织教育后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且能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新手律师去哪里找案例?

这个可以有很多种途径。

第一、可以自己多写文章,在自己事务所投稿,让同所同事知道你的领悟,可能有相关案子就会找你合作。

第二、可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积累经验,这也是一种拓宽人脉的渠道。

第三、可以多参与社区普法,小区法治宣传等活动,让别人认识你,知道你是律师。

肯定还有很多其他办法,也供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提出更多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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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看案例对律师有用么?

当然有用。

法院都是根据统一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案件进行审判。

律师看大量的案例可以学习熟悉法官的判案思路,可以学到很多东西。

看似相相似的案件由于有不同的时间点或者是动机,经验丰富水平高的法官也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及原则,给出更公平合理的符合个案的判决。

看看各种案例,尤其是重审或者再省的以及高院判决的案例,对律师成长很有帮助。

什么叫贪污,贪污多少构成犯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望采纳

贪污怎么报案?

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张居正贪污了吗﹖?

张居正要说贪污肯定也贪了的,但是没有别人多,毕竟他的官也大

律师把调解案例直接发到网上,犯法吗?

法院的诉前调解还是开庭调解,如果是法院组织的调解,除涉及隐私外,本来就会公示的,所以法院已公示的调解,律师发到网上,只要和法院一样隐去关键性的地址等信息,就不会侵犯隐私,但是律师自行受托和对方达成调解,发到网上必须隐去涉及隐私的名字地址等。

个人贪污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主要是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来划分的。个 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 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 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 节的,应当立案,贪污罪论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贪汚违法行 为。当然,“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对共同犯罪的应按其实际取得数额 计,对多次贪污的则要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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