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查法律意见书 案件侦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侦查学案件如何选择侦查措施?
跟踪调查,监视居住,监听电话,查询资产去向,等
案件侦查取证要点?
一、收集、固定的证据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为了证实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所以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支离破碎而影响证明力。就贪污贿赂案件而言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贪污、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征如果又不是与上述人员勾结共同犯罪,就不能认定其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所收集的证据没有或不能证实行为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特征,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又不能证实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那么这一证据就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
二、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据此,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三、证据要完整统一
证据的完整统一是要求证据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对同一犯罪事实认定上相统一,不能出现认定不一致现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证据的种类,还应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和法律证明力。注意各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使之形成统一。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注意做到认真细致,克服粗放式的取证方式,避免因忽视证据收集的细节造成证据的不完整或存在漏洞,使证据的证明力减弱,给诉讼工作带来困难。
四、言词证据的表述要准确
由于言词证据是通过语言的表述来达到证明犯罪的效果,所以在收集言词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记录时的语言表述,使整个记录表述准确,不因表述不确切而使人产生异议。现阶段言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贪污受贿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退查现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许多时候并不是关键证据、主要证据收集、固定有问题,多数是一些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特别是收集言词证据时,有的记录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记录不到位、表述不明确、关键词语用词不当等,造成因对词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对证言认识不一,使证言丧失证明力。
五、证据收集、固定应注意时间性
时间对于证明犯罪来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据收集的时间性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以收集、固定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必须与犯罪实施时间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证据中确认的时间没有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内,证据就失去证明力。所以,在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应十分注意对时间的锁定。二是对贪污、受贿罪行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有的证据可能会随时间的延长而消失,抓住了时间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对证据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时。
六、证据的调取手续要完备
在证据调取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必须在完整提取证据的同时,对一些可能会对所提取的证据产生影响环节加以规定。如:证据的形成时间、过程;证据的出处;证据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过程;证据的提供(提取)方式;证据的提供人;证据的提取时间;证据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续要完备,程序要合法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提取的证据真实反映事物的真实本质,才能让人信服。
七、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同时只有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同收集,再经过对证据的不断审查核实去伪存真,才能揭开犯罪嫌疑人精心编织的伪装,并且在找出真正的犯罪人的同时不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自诉案件法院怎么侦查?
自诉案件法院不侦查,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哪些案件可以提级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包括十二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共35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七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济案件侦查阶段多久结束?
你好
《刑事诉讼法》对经济犯罪和普通犯罪没有分别规定侦查期限,而是统一规定;其中,刑事拘留37天,逮捕后继续侦查的期限是2个月,对于跨地区犯罪、团伙犯罪等各类重大复杂案件,依法经上(地市)级和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侦查期限1—5月。
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方向?
一,根据所采矿种是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种(煤),宝玉石等确定不同的线索方向。
二,运输车辆市场调查。
三,销售市场调查。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农贸市场调查。
案件终结后还会重新侦查吗?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就是侦查机关对一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是否有权继续自行对该案进行侦查或补充侦查。
对此,多数公安部门认为,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能,即使在某案件终结后,又发现了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涉案财产等,公安机关有权自行侦查,补齐证据,否则放任自流就是失职。
治安案件是侦查还是调查?
是治安调查。
调查,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而侦查一般是指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实、情节进行调查取证。
二者的关系:都是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都是对案件事实、构成进行调查。
不同:治安调查一般由基层治安管理机关进行,而刑事侦查一般由刑事专门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后果不同:治安案件调查有可能进行治安处罚,刑事侦查后果是有可能提请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侦查九要素?
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和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另外,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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