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使用的法律 非法营运使用的法律条文
非法营运罪?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罪一般指出租车、公交、摩的及三轮车车辆在未取得营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营运活动而承受的处罚。
非法营运罪如何量刑
(1)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单位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指出,“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私家车营运、套牌车营运、外地车跨地区营运,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运营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道其行为构成本罪仍然实施,过失除外;
(3)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营运罪可以适用缓刑条件,只要符合以下缓刑条件就可以缓刑。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3)犯罪情节较轻;
(4)有悔罪表现;
(5)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6)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
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查处非法营运的流程?
1 、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在挡获非法营运车辆时,分别对司机与乘客作好相关笔录,交当事人签字备案。非法营运事实清楚的,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人员登记保管。
2 、对于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应进行实地取证,做好调查笔录,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人员登记保管。
3 、对其它执法部门移交的非法营运车辆,移交方应做好取证工作,将问讯笔录、书面材料和车辆一同移交,检查人员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登记保管。
4 、在查清事实、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由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罚款多少?
私家车非法营运处罚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一般罚款三万到十万,违法所得大于2万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追究民事刑事责任。一般进行罚款,教育,扣车,拘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处理流程?
1 、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在挡获非法营运车辆时,分别对司机与乘客作好相关笔录,交当事人签字备案。非法营运事实清楚的,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人员登记保管。
2 、对于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应进行实地取证,做好调查笔录,在取得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人员登记保管。
3 、对其它执法部门移交的非法营运车辆,移交方应做好取证工作,将问讯笔录、书面材料和车辆一同移交,检查人员开具暂扣凭证,暂扣营运工具,交内勤登记保管。
4 、在查清事实、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由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营运怎么处罚?
非法营运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但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那么,非法营运怎么处罚呢非法营运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客运/货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归谁管?
非法营运主要的是运管局,也就是运输管理面的运管局,运管处根据这个城市的大小,他的范围和级别的不同,叫法也不同,在交通局里面,这个运管局或者运管处对这个车进行非法营运管理的主要部门有城管,有的交警部门同样权利进行监督处罚的权利
黑出租非法营运的概念?
非法营运”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长此以往危害很大;对于公众而言,“非法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及保险状况往往相对较差,极易引发事故;对于执法监管部门而言,“非法营运”往往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维稳的同时,还伴随着个人巨大的责任倒查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认真对待和讨论,但“非法营运”查处难、定性难是一个普遍现象,没有准确的界定就难以有效打击。
非法营运的车怎么举报?
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12328”作为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专用特服号码,这是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非法营运处罚主体的认定?
在民事侵权和刑事法律领域,从违法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等各方面有着非常完备的构成要件,用以区分罪与非罪,侵权与否,但很少看到行政执法领域有此类论述。笔者试图从法律要件层面来分析和区分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界限:
(一)违法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非法营运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处罚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所谓的“社会组织”(如“某县至某区联营组”)是自然人自发组成,应以自然人论。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非法营运,虽然也有具体从事营运的人,但违法主体应该是该法人或者组织。
(二)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有营利是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之目的才构成非法营运,此处的营利宜作狭义理解,即是从道路运输行为中谋求利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扩大至商品、广告、融资等相关收益。同时,"营利”只作动词,即“谋求利润”,指通过经营赚取利润,不同于“赢利”、和“盈利”。因此,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结果是否营利有钱赚,而在从事道路运输的目的是追求利润。
(三)客观表现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不特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运输。这里需要从四个方面注意理解: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任何道路运输的许可从事客货营运。二是取得部分营运许可但超范围从事客货营运。对于第二类超范围经营的,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予以认定,不应以非法营运进行处罚。
2.工具为客运、货运车辆。客运、货运车辆由于散见于各个法律及标准中,其法定范围因适用不同法规而有不同范围的界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等均有不同表述,此处应以合法营运中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类型为宜,一般不应扩大至功能不在客运或货运的车辆。比如,专项作业车可能临时性会载货,也可能载人。当然,重庆特有的“棒棒”(为居民提供挑搬行李)人工运输货物、农村农民用骡子帮村民驼货谋生及北方马车运输等不是以客运、货运车辆进行的道路运输,不应纳入。
3.服务内容为道路运输服务。道路运输,是指以车辆为运载工具在道路上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首先要与其他运输方式区别,不是以道路为载体的运输服务不构成非法营运,如管道运输、水运与航空运输等。其次是与运输相关服务相区别,如:搬运服务、汽车租赁、代驾劳务等。再则,这里的“道路”应有所限制,应该是指公共道路,主要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基本一致。同时,应注意与机场、大型港口、旅游景区、大型厂区、建设工地和校园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道路相区别。
4.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在法律逻辑上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其外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以外的人群。在执法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取证问的最多的就“你是否认识乘客”,这实际上就是对服务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一般性判断,虽不很严谨,但简单易行。在具体调查处理时,还应全面调查,综合判断。
(四)侵犯的客体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许可管理,公共客运实施特许经营许可。非法营运的进入,不但打乱了政府运力投放,且因车辆、驾驶人及保险等未实施准入,降低了道路运输营运市场标准,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因此,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四个法律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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