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土地纠纷案例 律师土地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纠纷律师如何联系?
关于土地纠纷需要找律师,你可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去知询,去时带齐一些相关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案例?
因与邻居产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家住商州区闫村镇磨沟村一组的赵先生前后奔波了大半年,甚至将闫村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闫村镇政府败诉后,镇政府至今没有执行判决。
3月24日,赵先生在二三里发布身边称:邻居全某某将自建房屋二层屋檐伸入赵先生家的承包地内,檐水影响到了房屋安全,双方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赵先生曾多次向商州区政府反映这一情况,区政府办主任汪东,区长冯朝勇、孔毅远先后批示,闫村镇政府始终拒绝对争议地块确权。
无奈之下,2019年8月29日,赵先生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将闫村镇政府起诉至洛南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商州区闫村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赵某某请求对全某某灶房后长1.2米,宽2.4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的事项依法作出处理。”但据赵先生称,从宣判至今已经过去了三个多月,闫村镇政府仍然没有执行法院己生效的判决书。
兄弟土地继承纠纷案例点评?
前不久,随着案件执行完毕,因农村土地承包权对簿公堂的沁阳市西向镇刘家兄弟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1998年,刘父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5.52亩土地。刘家父母与刘弟一起生活,二老分别于2014年、2015年去世后,耕地由刘弟继续承包,村委会将该土地确权在了刘弟名下。2015年,刘哥强行在刘弟耕种的两块土地上种起了核桃和小麦。刘弟要求返还遭到拒绝,于2017年2月将哥哥诉至法院。
经过沁阳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判决被告刘哥将侵占的两块土地返还原告刘弟。“父亲留下的承包地,我为啥没有权利继续承包耕种?”刘哥接受不了判决结果,迟迟不愿履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他家释法明理,最终促使案件执结。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以家庭承包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在我国,土地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必须仍以户为单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在土地已经确权给刘弟的情况下,刘哥不能以继承为由占用该土地。
法官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家庭承包中的林地承包和针对“四荒”地的以其他方式承包,由于土地性质特殊,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这两种情况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买卖纠纷案例?
答: 在2016年3月,原告缪某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转让意向书》,约定邹某将某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缪某永久性使用,缪某则分期付款共22万元给邹某。
但由于被告邹某出售的地块属于农村集体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且邹某既非涉案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证明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导致原告缪某一直未能正式使用该土地。眼看合同目的落空,缪某无奈只得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案涉及金星村本村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且今年以来已受理了十几起类似纠纷,平潭法庭决定送“法”进乡村,直接把审判庭“搬”到了金星村委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做了具体陈述、举证、质证,且均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在休庭后进行当庭宣判,翔实具体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村民解释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法律,并对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
庭审结束后,村民们纷纷表示,此次巡回庭审加深了对庭审程序以及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其中一位村民说,从前对法律知识并不那么了解,通过此次旁听庭审,学习到许多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加认识到了学习法律的必要性,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信访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信访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人民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党委、政府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党委政府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党委政府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信访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信访,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 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政府,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政府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党委与政府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党组,党组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大片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土地纠纷找什么样的律师?
据我所知,一般地方的律师所都是综合性的,不分类型。但对律师本人来讲,有的擅长刑事方面,有的擅长民事方面,民事方面的也有擅长经济合同方面的,也有擅长人身伤害、婚姻家庭的等等。土地纠纷一般讲应该是合同纠纷,只要熟悉土地和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又有同类的办案经验,我看就可以胜任了。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农村土地纠纷律师怎么维权呢?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律师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国家的电力建设发展的相当快速,很多县城外的农村也有建立基础的电力设施。国家在建设电塔的过程中,肯定会需要大量的土地,那么就会征用农村土地,但是国家会给予被征地者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纠纷律师怎么维权呢?
一、拆迁过程中主要矛盾
1、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最根本的原因。
2、补偿标准不统一,具体操作不规范,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因素。
3、保障措施不配套,相关政策法规不衔接,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
4、部分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严重激化拆迁矛盾和纠纷。
二、几种维权方法
1、协商,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2、上访,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
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被拆迁人要摆出实际证据向政府部门上访。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首先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
这种途径,相对人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
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有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酌情使用。
4、司法途径起诉,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
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第一、耕地不属于个人,村民对于耕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如何界定地块到底是谁的,当年有地块划分的协议没有?“原来这块地以前说是分给了三伯”,有人证、物证没有?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该地最后界定是小明家的,其三伯那么就没有要农业补贴的依据,驳回即可;如果是三伯家的,按照相关农业补贴的发放规定,是直接补贴给耕地生产者——谁耕种、谁分得该款。如果三伯:1、是要回地的使用权——收回地自己耕种;2、让小明家继续耕种,农业补贴也应由小明家分得。
第三、此类纠纷,不属于犯罪行为。
可以要回土地!虽未签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你把你承包的土地又包给本村人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合法行为。
如果已经规划修路要占用这块地,你再去要地已经没有意义。因为:
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劳力安置费归土地承包人;土地补偿费国务院规定归土地所有者,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由承包人和土地所有权人按比例分配;青苗费归耕种者、地面附着物补偿归其所有权人。但所有归个人的补偿,均会(应该)做在承包人(也就是你)名下。你再按上述分配原则分给实际耕种的人。
修路占用剩余的土地,你可以协商是否收回。
提醒你:今后无论约定任何经济上的往来,只要不是能当场结清的,最好都签订书面合同。免得事后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破坏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农村土地纠纷找律师收费吗?
纠纷标的是农村土地律师费一般收取五万元左右,土地纠纷之类的民事案件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1、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2、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司法所处理土地纠纷用律师吗?
司法所处理土地纠纷是不用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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