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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收购法律 国家粮食收购法律规定

2023-06-26 20:44:05法律知识1

2021年国家粮食最低收购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2021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3元。

  各地要引导农民合理种植,加强田间管理,促进小麦稳产提质增效。

2021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持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委联合行文发布了2021年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22元、128元和130元。

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

答,法律严格制止恶意收购行为,打击和制裁侵权人,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恶意收购的目的不在于收购本身,而是通过收购手段牟取暴利,扰乱交易市场。恶意收购属于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真实性合法,不能隐瞒真实情况,不能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

(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

(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国家粮食收购水分扣量扣价是怎样规定?

每超0.5%扣量0.75%,不足0.5不增减。

1、玉米测产使用的水分折干方式一般采用国家适用于收储单位的公式,折水率=(1—实测水分%)÷(1—14%),如实测水分为17%,则折水率为96.5%,不是97%,比简单的按照实测水分—14所得的结果稍高。如所测水分为30%,则折水率为70%÷86%=81.3%。

2、可以扣除烘干造成的成本分担,是一笔不少的费用支出,一般国家粮食收购时,都是配用SFY-60E粮食快速水分测定仪,3分钟极速测定粮食水分含量,减少粮库的烘干、收购成本,所以对于一些粮食水分造假行为可以完全控制。

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2021年6月1日国家粮食收购是多少?

2021年6年1日国家粮食收购多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广大农村对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 ,为了鼓励农民种地,国家实行了补贴政策 ,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国家对农民自给剩余的粮食进行收购 。6月1日秋粮收购早已结束 ,夏凉刚收获,收购还没开始 ,6月1号应该收购不到粮食。

国家粮食储存标准?

我国的粮食储备数量是不公开的。如果网上有相关数字,一般来说可信度不高。

国际上有个标准:一国的食粮储备如果低于3个月的居民消费量,就被认为会对粮食安全产生严重影响,所以3个月就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红线之一。我国肯定不会低或者接近这条红线。

新粮收获、旧粮吃完是最理想的状态。当然国家也要有一定的粮食库存以供接续周转,这和每家每户过日子是一个道理。

按照FAO标准,粮食的库存消费比在17%至18%就属于安全区域,而目前我国粮食库销比远高于这一标准。有心的小伙伴可以用这个标准算一算、倒推一下,库存的低线大概是多少。基本上和你家把15%的家庭收入用来存到银行是一个意思。

当然,即使算出这个数,也不是很准确。因为还有很多粮食存在农民家里。现在卖粮的季节性越来越不明显,可以视为“藏粮于民”吧。这部分粮食数量,即使是国家相关部门也只是估算,很难有精确数字。

扩展资料:

玉米建国以来长期都是我国粮食品种产量的第三名,杂粮的第一位。但由于它日常管理相对粗犷、适应性强,而且不但能食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广泛的用途。所以七十年代开始发展非常快,在我国上世纪内就超过了小麦,并在十多年前超过稻谷,成为我国产量最大的粮食作物。

另一方面我国直接使用的粮食作物还是以稻谷和小麦为首,我国玉米大量都通过精饲料转化为肉食,或制作淀粉、糖料,包括酿酒进行了食品的二次加工升级了。

例句:

1, 今年很多地方受灾,可是粮食价格却没有波动。

2, 老鼠每年都糟蹋很多粮食。

3, 今年的粮食价格不断暴涨。

4, 松辽平原土质肥沃,盛产粮食。

5, 水稻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

6, 粮食是农民用汗水换来的,随便糟蹋了多可惜啊!

7, 我国的粮食产量已经突破了五亿吨大关。

8, 今年的粮食产量估计会超过去年。

9, 农民采用新品种,粮食产量成倍增长。

10, 珍惜农民的劳动果实,不要浪费粮食。

11, 丰收的粮食堆得像山似的。

12, 粮食潮湿要及时晾晒,否则容易发霉。

13, 爱惜粮食就是尊重农民的劳动成果。

14, 我们一定要爱惜粮食。

15, 仓库里贮藏着大量的粮食。

16, 种蔬菜收入高,比种粮食合算。

17, 粮食是农民的劳动果实,我们要珍惜它。

18, 粮食是农民用血汗换来的,我们要倍加珍惜。

19, 我国的粮食生产,基本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

20, 别糟踏农民辛苦收获的粮食。

21, 为了多打粮食,支援国家建设,农民们甘愿吃苦受累。

22, 仓库里累积了不少粮食。

23, 我家贮备了很多粮食。

24, 有的地方为了增产粮食而毁林开地,但事与愿违,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粮食也没有增产。

25, 粮食政策未改革之前,国家对粮食购销采取财政补贴的政策。

国企收购私企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若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2、若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计划一般须经过其上级公司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废品收购站选址法律规定?

下面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限期迁出。

(一)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1.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

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

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河北省清苑国家粮食储备库09年收购玉米价格?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0.9元每斤

赤峰元宝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玉米收购价格是多少?

你好,价格1750元/吨左右。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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