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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自留地林木法律条款 征用自留地林木法律条款有哪些

2023-06-26 06:02:53法律法规1

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水杉,触犯哪些法律条款?

    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水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补偿标准,自留地征用怎么补偿?

农村自留地,严格意义上属于村集体的集体用地,那么它的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应当由村集体成员共享,这个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当时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农村自留地的历史沿革,是国家为了调控耕地的,多少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本质也是耕地。

自留地征用补偿款归谁?

自留地征收有补偿,自留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贵州省国家征用土地林木怎么赔偿林木?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订 ;根据2011年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 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临时征用林地的,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被临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临时征用林地的年限和当地耕地年产值予以补偿;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被临时征用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临时征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临时征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临时征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种林地地类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国家重点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划定为地方公益林的,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竹林、竹笋,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竹林、竹笋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

(六)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七)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收、征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乘以2。

第十条 被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年终结余转下年安排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市(州、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二、二、六比例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到被征收、征用林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审核审批、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征用自留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1、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5万元/人。

农村自留地征用有什么补偿标准?

农村自留地,严格意义上属于村集体的集体用地,那么它的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应当由村集体成员共享,这个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当时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农村自留地的历史沿革,是国家为了调控耕地的,多少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本质也是耕地。

杭州萧山农村自留地征用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

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1、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

2、8万元/亩、三级区片。

2、5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5万元/人。

广西征用林地林木补偿新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六种: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云南征用林地林木幼树如何补偿?

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女儿出嫁后自留地征用赔偿款归谁?

女儿出嫁后自留地征用赔偿款附着物部分归个人,土地部分归集体,因为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女儿户口迁出,征用自留地后就不再有其他补助,如果女儿没有迁出户口,因为征用自留地损失由村集体从征地收入中拿出钱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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