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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初次申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初次申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6-26 04:45:53法律法规1

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

民事案件申诉期为多少?

民事案件申诉有效期是二年。 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事案件终审后可以申诉几次?

1.二审终审后,败诉方提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可以提起一次。所以胜诉方不量直陪着打官司的。 2.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3.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所以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上诉的次数只有一次,并且当事人在对民事案件进行上诉的时候,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去进行上诉。

民事案件20年还能申诉吗?

可以,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20年,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又被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在我国诉讼时效最长是不能够超过20年的,如果超过20年再起诉的话,首先诉讼时效肯定是已经过期了啊,那么对于当事人的一些权利,法院是不会再进行保护的啊,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话,将不会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可以申诉吗?

民事上的申诉,也称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

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上一般会写明执行期限,即写明自本文书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内完成执行事项。

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裁判文书上写明的执行期限、执行事项等进行执行。

在执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执行,如果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不如期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于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如果已经生效,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在两年的申诉时效期间内均可以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

申诉是一个过程,当事人申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甚至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一次谈话,之后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诉。

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申诉,均不影响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知。但是如果裁定再审,则原判决的执行会中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可知。总结:申诉原则上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执行,但裁定再审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民事案件二审听证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是庭审或法庭调查,不存在听证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能单独申诉吗?

可以单独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质上是两个案件,分别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虽然是一份判决书,但是判决主文的刑事处罚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是两种不同的判决内容。被告人不服不仅可以分别单独上诉,也可以分别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一、提交诉状不同。1、刑事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1、再审申请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诉是对两审终审的判决不服向高院提出申诉。

3、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已经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的权利就丧失了。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60日内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于其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对法院判决不服也可向做出判决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高院决定不立案的民事案件有新证据向哪申诉?

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那么可以再次起诉,不需要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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