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事实认识错误 对法律事实认识错误的例子
法律上手段认识错误?
不是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手段错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因而不能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2、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这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方法错误是指自己认为的犯罪方法与客观实际使用的方法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危害结果。扩展资料: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无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例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某甲自以为该罪没有死刑,而实际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哪几种?
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三种:一是感性认识错误,指主观臆断或基于自身经验判断而导致的错误;二是知识认识错误,指基于错误或过时知识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三是逻辑认识错误,指由于逻辑推理错误或由于论证方法不当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其中,感性认识错误主要是由于主观臆断、直觉偏执等因素引起,需要通过扩展经验、改变观念等方法来纠正;知识认识错误则需要学习新知识,更新自己的认识;逻辑认识错误则需要注意逻辑推理的正确性,避免谬误的出现。因此,正确的认识世界的方法是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以获得准确的知识。
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认定事实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的来龙去脉不清楚,不符合案情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而适用法律错误则是指应该依据A法律处理,却错误引用B法律处理。无论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都属于错案。
二是产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错误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导致出错;或者是错误运用法律导致出错。
三是后果不同。
如果认定事实错误,上级法院一般发回重审;而适用法律错误,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改判。
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
民事法律事实跟法律事实的区别?
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在内,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举例?
1.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者的区别为是否以自身意志为转移,行为可以靠自身形成、消灭、变更,法律事件自然发生举例:法律行为:去超时买东西(默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租房子(租赁关系)法律事件:不可抗力,人的出生死亡
2.举例:甲向乙预借500元钱并出具借条。乙收到借条,但没现金,于是回去给甲拿。中途因其他情况临时外出了,结果钱也没借给甲。后来甲忘了及时追回借条,不了了之。几年后,乙拿出借条起诉甲,要求甲返还借款500元钱,乙能胜诉吗。
1、生活事实:甲未拿到钱。
2、法律事实:借条证明甲拿到了钱。
能不能说认定法律事实错误?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二)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三)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四)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哪些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应负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只要把握主观,客观,想象竟合等知识就能了解各种认识错误在刑法中对应的责任到底是故意,过时,既遂,未遂。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
生活事实指的是在生活方面存在的相关事件,也就是说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真实发生并且被证实存在的事实。
生活事实一般来源于现实的日常生活当中。
法律事实指的是在法律上被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存在的相关的事实。
法律事实在法律上是已经被认定存在的,并且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
认定事实为法律事实的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
法律依据,这个自然是对应相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个在所有的法院判决中,都会说明依据判决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判决书后面会附上相应的条文。
事实依据,其实就是这个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事实是怎么样的?这里就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法院或法官基本只能通过证据和经验法则来认定。法院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认定的事实难免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出入。这也是不少当事人感到纳闷,为什么事实是这样的,还会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是常说的一句话。事实这方面,只能尽可能收集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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