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女断绝关系法律 与养女断绝关系法律规定
养父母与养女要断绝关系,法律上的问题?
1.不是公证,而是民政局或法院;
2.《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如何在法律上与父亲断绝关系?
是这样的,父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因为血缘产生的,一种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比如收养、过继。
如果要断绝父女关系,如果父女关系是因为血缘而产生,不依赖法律而存在,那么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断绝的。
但是父女关系可以通过法律拟制来转移,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养,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的收养关系,此时,法律上会承认与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的一切关系解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相当于变相的断绝了父女关系。
如果是成年女儿,当然不可能通过这个办法断绝父女关系,但是因为父女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又可不可能因为一份协议书而发生变化呢?首先要明确一点,当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时候,父母是法定的监护人,当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均是法定义务人,法律不准许任何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也无权利不赡养父母。
因为这两种义务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必须要一个发生,另外一个才需要发生,法律对这两个义务的每一个都实时保护着,如果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没有抚养的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子女赡养的义务会因此消失。《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成年子女来说,赡养义务是不可能消失的。而其他民事关系会不会发生改变呢?
事实上,在年满18周岁后,成年女儿就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了,其一切民事行为与原生家庭成员无关联,法律也没有规定会有连带责任,因此无需断绝关系。女儿可不可以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呢?
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有很强的时间性,一定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
过了这段时间,公证处均不予受理。
所以,当父母还健在的时候,是不可能通过协议放弃继承权的,即使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养父与养女育有子女是否触犯法律?
养父与养女有子女当然触犯法律了,不仅触犯法律,还没有了道德底线,有悖人伦道德底线,养父与养女就是法律承认的父女关系,也只能是父女关系,不能有其他的关系,养父和养女是收养法承认的父母关系,跟亲生的父女关系是一样的!这样不可以的!
如何与父母断绝关系?
起诉他们,要求法院判决断绝关系,然后,删除联系方式,远走他乡,记住了千万别管家里要钱,要不又撇不清了。
如何认领养女法律承认的?
没有收养协议或者是未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法律上是不认定的。但如果满足事实收养的条件则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判定为养女。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需要满足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若能够判定为事实收养,也存在不同的对策: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扩展资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与娘家断绝关系的句子?
有些事情不知道从何说起,我与娘家人相处不怎么样,他们也经常找我的麻烦,有事没事总爱说这说那,闲着没事总是这样说,有谁知道我心里的苦,真的一言难尽,总是老按她们的套路来衡量别人的,真是受够了,不想与娘家人来往,和他们断绝一切关系!
如果我和公婆断绝关系,法律允许吗?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一经形成就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以父母和子女的意志而解除。只有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才能解除收养关系,而父子关系在法律上不存在“断绝”一说,父母子女关系自然就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非因特殊情况,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程超阳已满18周岁,体格、智力都正常,父亲有权不支付所有费用。
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不允许。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第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国《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综上所述,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为“断绝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同时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遗产由其继承,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对地,若父母未尽到抚养的义务,遗弃子女,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子女的赡养之责。
养父与养女应该怎样相处?
养父于养女只间本无血缘关系,做为养父时刻都要把自己放在一做父亲,做长辈的位置上,既然是父亲,就一定要理智,对养女就像自己亲生的一样,始终别忘了她叫你父亲,当然大多数养父都能做到,歹徒恶棍只是极少数,当养女万一碰上那个别人畜不如的东西,一定要保持警惕,尽量不要近距离接触,扮随于母亲身边,做为母亲,也要多长个心眼!
如何与婚外的女人断绝关系?
第一,与小三做到立即断绝关系。
如果一个男人真的想回家,他必须尽快和他的爱人断绝关系。只有这样,他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的家庭中。如果你仍然和你的爱人纠缠在一起,男人的心将被分成两部分,这将使你的家庭无法做到。因此,男人,既然你选择回头,你就必须做到当断就断,和你的爱人断得干净彻底。
第二,重回家庭。
男人与情人断绝关系后,要把心都放在家里,每天与妻子在一起,陪伴妻子,把放在情人身上的热情都放在妻子身上,你们的感情很快就会回到初恋时期。在家里没事的时候,和妻子一起上街买菜,和妻子一起做饭,在家里做烛光晚餐,这样既能让妻子开心,又能让妻子开心,同时也能让妻子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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