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的法律性质 合资公司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法律的性质?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性质包括:
(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
(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国企与私企合资的公司是什么性质?
国企与私企合资的公司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是国企投资额大,并且国企是大股东,就是国企控股,那么就是大型合资国企。如果是私企控股就是股权分散,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也算民营企业。总的来说,国企控股企业比较好,因为国企从资金管理及企业管理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经济效益发展有潜力。
法律咨询公司是什么性质?
法律咨询公司是中介性质的公司。
法律现象的性质?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律职业的性质?
法律职业的六个特征是学识性、独立性、同质性、组织性、规范化和垄断性。
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
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应当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者。
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既包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学科知识类型。
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职业化地从事法律活动,不受外部力量的于涉,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性活动负责,自主或自治地决定自己的活动。
3.法律职业具有职业伦理性。
这种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或公共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维系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者都要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等道德要求,从而使其行为受到约束,使法律的公正得以保证。
4.法律职业的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
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的思维,追求的是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5.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
也就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6.法律职业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价值与传统价值的维护人
合资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由国家、企业、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组建的企业。组建企业时,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帐。一般指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法律依据:《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大陆境内合作开发资源、承包工程或承包经营管理的,也列入此类。
公司减资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a公司向b公司借钱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在现实中极为普遍,凡是没有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从事借贷行为都是违法的,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为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至于是否犯罪,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才能成立犯罪。例如,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的大量挪用型犯罪是以借贷形式体现的。如果是合法的借贷,就不能是未经董事会同意的公司工作人员的擅自所为,也不能是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借贷,否则就有触犯刑律的问题。
在我国,较早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为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以及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上述解答和批复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均认定无效,依据也较为笼统,皆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但在我国,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借贷仅有中国人民银行1996 年制定的《贷款通则》,其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于此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不够明确,上述解答和批复曾一度影响了司法实践,导致实践中此类借贷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我认为,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在1999 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以后,对企事业单位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应遵循法律规定。合同法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到目前为止,尚无任何法律、金融法规明确禁止企事业单位间的借贷行为。就本案而言,借贷行为发生于企事业单位之间,从严格的法律层面上看,其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利息应归属于出借人并依法受到保护。
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性质界定,传统观点和司法实践的做法都认为是违法的、无效的。事实上,对于企业间借款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在目前国家法制三个层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间借款行为如果违反《贷款通则》,则属违规;如果违反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规定则属违法;企业间违法借款只有在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在目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只能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来进行,通过银行中介,这类借款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否则就是不妥的。
国有企业和外资合资的公司属于什么性质?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外资合资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公司性质变更法律规定?
公司注册性质是可以变更的。办理条件: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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