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法律责任 未实际出资法律责任有哪些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退出?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股东未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
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
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 “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人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连带清偿责任?
无论“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负有足额到位的义务。因此,实缴资本不足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实缴”还是“认缴”,股东都必须对自己的出资负有足额到位的义务。因此,实缴资本不足股东也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缴出资股东实际出资如何认定?
实际出资按照股东汇入公司基本账户里资金而定。
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的区别?
认缴制是由企业注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认缴一个数额就可以注册,不需实际资金。而实缴制则是要要有验资报告证明企业已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方可按此数额注册。
公司注册股东出资情况怎么填,实际没有出资?
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填写公司注册资金股东出资情况时依股东认缴金额填写就可以了。在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栏都是体现的是认缴资金额,但是这个认缴资金额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到位否则将负行政法律责任。
代持股的实际出资人如何缴纳出资?
决定采取代持股形式前,对所投资的公司实际经营范围、行业性质等充分了解,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代持股行为的无效。
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汇款时,应明确款项用途为“某某公司出资款”,并要求名义股东在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据,以证明实际出资人缴纳了出资款。
实际出资人可通过名义股东委派其他信任人员担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可以多渠道了解掌握公司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其委派的董监高行使职权,间接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代持股权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被处置,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或者股权抵押登记手续。
什么是实际交付出资?
所谓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是指在设立合伙企业,协商各合伙人出资时,合伙人承诺并实际投入企业资本的总和,它既是企业设立和经营的财产保障,也是企业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额。
前面谈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但这并不等于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不需要资金保证,也不意味企业登记不要登记注册资本。
同其他企业一样,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资金保证,企业设立需要资金,企业生产经营,采购原材料,招用职工,刊登广告推销产品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它对资金的需要比其他企业相对要小,同时为鼓励中小投资者和具有其他财产和能力而一时缺乏资金的人投资办企业,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规定最低限额,只要求其保证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
都会有责任。
既然是公司法人,当然要对公司的全部经营后果负责。而实际控制人,作为直接参与者,也需要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可以佐证。成都某公司因增值税违法被查,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人和现任法人都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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