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预防性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公益还未受损,还有存在受损的可能,为了预防公益可能受损而进行的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例如对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益诉讼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中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公益诉讼监督等。当然,由于公益诉讼刚起步,还需要不断完善。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意义?
一是节约成本(简单来说就是省钱省时间)。对同一侵权行为既提起了公益诉讼,又被消费者个人提起私益诉讼的,消费者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中止。比如本案发生后,已经到法院去起诉闫某等4人的消费者就可以选择中止。这个中止只是中止了个人案件,您可以关注并等待消委会(消协)组织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结果。
这里列举一下法律依据,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出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在消费者普通诉讼中原告自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二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
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假如本次案件我们消委会胜诉了,那么消费者再去维权都可以依据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好处是不用向法院或相关机构重新举证。大家都知道去法院“打官司”举证有时候是一件很痛苦的经历,不用重新举证简直省时省力。
这里也列举一下法律依据,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看一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而且其就诉讼标的测验主要争议焦点的判决理由对私益诉讼也产生拘束力,这些争议焦点主要指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即,在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可以直接主张适用;而被告则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个人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三类:一五年以上公益经历,且无违法行为,需要在地市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二是省级消协;
三是检察院,仅限环境资源类、食药领域、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所以个人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只能就个人侵权部门提起普通诉讼。
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区别?
前者是所有公益类诉讼,比如人文类。后者专门是环境保护类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诉讼监督规则?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内容包含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等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技术?
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上看,技术协助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立案阶段和诉前程序阶段。
其中,立案阶段主要体现在对线索的发现、评估和管理,诉前程序阶段主要体现在通过现场勘验、检查、测评等,收集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对检材、数据、样本等相关证据实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
从应用技术的种类上看,技术部门在线索评估及实施勘验、检查等工作环节协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时,常用的技术方法基本可以分为“星空地虚”四大板块——
“星”,即卫星遥感,指技术人员通过对航天飞行器搭载传感器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获取案件现场信息;
“空”,即运用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摄影、摄像,从高空获取大范围案件现场信息,对现场进行高效勘验;
“地”,即快速检测,指技术人员应用各类快检设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初步检验,或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的采样物证进行初步检验;
“虚”,即云计算大数据,指技术人员综合应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提供的行业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与核实、案件事实的还原提供证明材料,这也是目前技术部门配合公益诉讼工作正在探索的方向。
公益诉讼流程?
法律分析: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中都是特殊原告。
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它属于原告的范畴。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是原告,在诉权理论和诉讼结构上,就难以定位,所有的诉讼权和程序都难以安排。因此,检察机关是原告,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前提。其次,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它是一个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权力设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于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从两个层次来认识:一是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检察官的行为,包括起诉、出庭支持起诉都是职务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起诉和支持起诉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这两个层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公诉人”身份来体现,以“公诉人”身份界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身份,体现检察机关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公益诉讼行政公益的优点?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征为其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大,且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
法律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的作用?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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