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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3-06-24 15:10:56法律法规1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确认合同无效?

一、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条规定,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如果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非财产案件,那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条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扩展资料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

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

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条。

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当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哪些相应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1、自始无效。行为自始即无效力,这与行为经过法律程序确认无效后归为无效不同。

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当事双方对行为的效力有争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该行为无效时,视为该行为自始无效。

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便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它部分仍为有效。当一个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无过错一方。过错方应该对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该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对应责任。如果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该对双方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追缴。包括双方已取得和按约定应取得的财产。

参考文献:

刘玉民《浅谈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载

《法制博览》 2018年9

月1日刘殿葵《论民法中的抗辩权及其行使》

 来源:学位论文数据库 200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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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有效。(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为可撤销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互合同视为有效。二、“对方隐瞒了店铺内有大量已购卡客户的消费负债,造成我方无法正常经营”以上不是决定合同效力的条件,是应当由出让人承担责任的争议。三、“现在原店铺法人向我方讨要店铺转让的尾款”以上可以说明出让人(美容院所有人),承认转让事实。综上所述,本案中,如你没有催告被代理人(美容院所有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本合同可以撤销,如已经追认代理有效,合同为有效,具体关于其它纠纷可诉讼解决。

租赁合同期满后法律后果?

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租赁物受损,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想续租,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果出租人不同意续租,那么承租人不得继续占有租赁物,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重复立案的法律后果承担?

不能重复立案,可以撤销后来的立案手续,继续执行就是了。

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租金如何处理?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逆向劳务派遣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单位不购买社保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而通过逆向派遣行为,用人单位摇身一变变成了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需要为派遣者购买社保,派遣劳动者的社保由派遣公司购买。而往往派遣公司由于只是名义的用人单位,其不会为这些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躲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派遣则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逆向派遣单位逃避了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3、发生工伤时单位不报销

由于是劳务派遣,派遣者发生工伤的时候,应当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工伤负责赔偿。逆向派遣单位利用这一点将责任撇清,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可以袖手旁观,而让劳动者按法律规定找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

4、逆向劳务派遣无效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时间上,受派遣劳动者是由派遣单位招聘后,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前往接受单位劳动。

而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往往是先被用人单位招聘,再被安排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再被派遣公司派遣到本单位工作,违反了劳务派遣的本质,颠倒了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以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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