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结诉讼法律规定 二审终结诉讼法律规定有哪些
上诉人死后二审终结诉讼有效吗?
有效。当事人一方死亡,是诉讼终结的有效条件。
民事诉讼一事不二审的法律规定?
同一个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后不得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终结的诉讼费退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或者在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原告全额预交的诉讼费,可以向法院申请退回一半。
如果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的,原告可以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退回诉讼费。
民事诉讼终结后果?
民事诉讼案结案后,案卷存档,并在法院的信息系统公布案情判决结果。如果是胜诉方,没有任何影响,毕竟市场经济环境下,纠纷难免,通过法院解决是最好途径。
但是对于败诉方,可能的影响就是败诉信息被披露,比如,融资的时候,银行就会考虑涉诉问题,对于贷款的审批有很大影响。特别是拒不执行判决,或者上黑名单的人
终结与诉讼的区别?
终结指的是已经处于结束的状态,也就是说全部已经完成或者了解的情况。终结也就是相当于一个处于完结的状态,这个时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
诉讼指的是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诉讼的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或者是民事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刑事案件提起的诉讼。
二审终结错案申诉范文?
上诉人: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职业: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 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xxx 上诉请求事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支付XXX元;
二、支付XXX工资XXX元;
三、XXX;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于依法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现已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XXX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XXX工资XXX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XXX;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二审范围?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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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诚信诉讼承诺法律规定?
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条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条对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出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仅签署保证书这种具结方式并不能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证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
为此,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当事人拒绝具结,或者拒绝完整具结的,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发现,在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及法庭来说,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小额诉讼有着程序少,简单等特点,因此在进行小额诉讼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规定的是,小额诉讼适用的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小额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审理事实比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说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关于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事实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有着清楚明确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据可靠的时候,没有必要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辨。
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说明谁是承担责任方,谁是权利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责任和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争执没有分歧的原则。满足以上三点的,可以称之为简单民事案件,但凡有一点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额诉讼。
其次,是对于案件的标的额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规定显示,因为各个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对于小额的标的物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当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按照小额诉讼进行处理。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小额诉讼只能是买卖的合同,租赁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时候。当涉及到人身的关系,财产权属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或者是当事人提起了反诉的时候,均不适合小额诉讼。
随着今年来小额诉讼的不断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依法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同时聘请专业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参与进来,成为临时代用法官。同时积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鼓励当事人参与庭审程序,限制律师的介入,从而达到高效率,限上诉,取证规则宽松等效果。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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