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从你的描述看,这个事件分成二个部分,一个是借款,一个是抵押。
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并无任何争议。
关键在于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后生效。
所以,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你们的抵押合同有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房地产他项证”,如果登记了,那么,很明确,在A没有还款能力时,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要求执行对C的房子的抵押权。
关于委托采购合同效力的问题?
这是不行的。
甲乙的合同已经生效,现在丙甲单方采取意思表示是对甲乙的合同产生不了影响的。所以必须要征得乙方同意才可以。既然甲方存在的,甲方签收后把设备卖给丙就好了,车辆抵押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抵押协议合法签订的,肯定有效的。
2、但是车辆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抵押不得对抗第三方。3、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广告合同的效力?
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 就是有效的,无论哪一方违约都需要赔偿违约金
公文证据的效力法律规定?
关于公文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区分情形,以国家机关公文为例,合法有效、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现在的公文都有实施期限,在实施期限范围内有效。但是当公文属于行政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执行。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有哪?
您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间抵押贷款展期是否和原来合同有同等效力?
贷款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的,视为变更抵押合同,抵押权按展期合同确定抵押期限。贷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贷款展期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承担原贷款的担保责任,应当在原抵押担保合同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超过原担保合同抵押期限的,抵押权消灭。
合同的法律效力?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私法效果。
在合同法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合同法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四)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何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所谓查封是指执行员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的一种措施。未经执行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转移、使用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一般就地进行,也可以易地进行。被查封的财产可由债务人看管。如债务人拒不看管,可委托或指定他人代为看管,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扣押是执行员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许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谭兵 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478] 我国《担保法》第37条 第5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所有权的行使却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其后财产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此时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否受到影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条给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性。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权成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标的物从而行使其抵押权。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到的赔偿金或被拍卖、变卖所得价金都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替物行使抵押权。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