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的相关法律规定 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地随房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1.
地随房走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
也就是在土地建筑物抵押的时候,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肯定都是一并的。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法律规定?
地随房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九民纪要》
61. 【房地分离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但实践中,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抵押的情形也不鲜见,主要包括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一项财产设定抵押,以及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两种情形。不论何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对抵押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房地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的,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其抵押范围均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场合,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允许当事人对担保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如抵押合同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且明确约定不包括其上建筑物的,应当认为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释义是什么?
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的区别是什么?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主要区别是转让的是地还是房。
所谓“房随地走”转让的是土地,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
所谓“地随房走”转让的是房屋,就是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被转让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也一并转让。
工业用地也是地随房走吗?
看土地使用年限。
(一)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三)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债随物走的法律规定?
债随物走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概念最早在哪部法律中体现?
房地一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概念最早在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146条对“房随地走”作了规定,第147条相应地对“地随房走”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147条和第146条规定几乎是“~个硬币的两面”。从结构和内容上都可以把第147条看作第146条的反转。这两条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把“房”和“地”转让给分别不同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随走随拍的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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