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事会法律依据 业主监事会法律依据是什么
业主监事会成立流程?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秘书。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深圳业主监事会成立流程?
一、业主大会设立流程:
第一阶段 业主大会的发起条件
在已交付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业主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但需要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共同提出,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
①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②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③业主名册;④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⑤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第二阶段 成立筹备组
(一)筹备组及组长的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二)筹备组成员的公告要求及成立日期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三)建设单位的协助筹备义务
①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面积清册等材料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
②根据北京市住建委指导规则的规定,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
(四)筹备组职责和工作内容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①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②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阶段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应当表决的内容和通过的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时效和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需注意,备案的前提是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等事项已经全部通过。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提交材料具体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业主大会决议、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7日内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阶段 申请印章
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五阶段 登记
业主大会成立并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流程
第一阶段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监事、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财务人员和秘书的聘用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次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经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得连任,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二阶段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三、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备注:面积和人数条件须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监事会成员的待遇?
应该是没有工资的,但实际上许多小区的业委会成员都会有收益,资金来源于物业公司的广告费分成。这些分成按说应该是全体业所有的,用于设备、道路的维护等,但有私心的业委会成员将其私吞了。
业主委员会,如果是业主自己组织的,那就看小区有没有管理费,不然没有工作。如果是物业公司的业主委员会,那么工资有物业公司来发。
业主更换供热公司的法律依据?
业主要更换供热公司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绝大多数的供热公司都是由政府来规划和指派的。本着节省能源,有利广大市民约原则来布局供热单位。市民是没有权力去选择供热公司的。再说供热公司建设一整套供热管道和供热系统也不可能随更就改动的。
什么情况可以成立业主监事会?
业主大会除了选举产生业委会,还可以设立监事会,聘任财务人员、秘书和顾问等专、兼职人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监督业委会委员的选举、派员参加业委会会议等。
业主要求物业整改的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要求物业建车棚法律依据?
新建停车棚需要在街(镇)和社区的参与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通过才有法律依据
业主私自改变小区规划法律依据?
1、须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2、取得“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合格第三方机构出去权威实测面积数据。
4、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房条件。 至于公摊部分的改动,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变更规划需通过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不过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不会被免除。更改公摊规划给原业主带来的影响应通过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应给出相应的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与开发商就住宅和小区公共部分规划及违约做出相应的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
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物业管理问题,应该由全体业主推荐,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并且行使有关职能。业主委员会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并且双方要签订一个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业主专有部分地漏管漏水法律依据?
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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