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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的概念 法律判决的概念和特征

2023-06-21 17:18:49法律知识1

法律概念与法律的概念的区别?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动产、主物、支票、失踪、不可抗力、违约,等等;而法律的概念是指“法律”的概念。二者本质是不同的。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2、法律的概念: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判决可以引用的法律?

可以引用法律,判决都是根据法律的条款执行的。

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生效后,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

  (三)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

  (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法律概念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概念作不同分类。

1、按照法律概念涉及的因素可以分为五类:①主体概念,是关于 法律关系主体 方面的概念,包括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②关系概念,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债权、履行合同义务、赔偿 责任 等;③客体概念,是关于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的概念,如动产、 不动产 、 标的 等;④事实概念,是关于相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出生、 死亡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违约、侵权等;⑤其他上述概念不能穷尽的法律概念。

2、 按照概念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所谓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有明确的法律确定含义的概念,这些概念应当比较严格地依照法律加以解释。

农村的法律概念?

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法规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农业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种子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渔业法 渔业法实施细则 动物防疫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土地管理法

法律规章的概念?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命题的概念?

法律规范命题亦称“法律规范判断”。规范命题的一种。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表达这种法律规范的语句即为法律规范命题。

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

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

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对法的一般原则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划分为各部门法原则。以法律原则与社会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前者表现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后者表现法的专门法律内容。不同的历史类型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但一些法律原则,如专门法律原则,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法律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

它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被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3.授权具有单方强制性。4.授权引起职权、职责的同时转移。5.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自主权。

草原的法律概念?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化畜牧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主管全国的草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六条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

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第九条 国家鼓励草原畜牧业科学研究,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第十条 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第十一条 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

第十二条 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应当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公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

收购牲畜应当按指定的路线赶运和放牧,不得与牧民争用牧场和水源。

第十六条 加强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制度和公约,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发生草原火灾,应当迅速组织群众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在保护、管理和建设草原、发展草原畜牧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处理。有关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垦草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关罚款的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牧业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自治区、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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