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流程图
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2、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提交委托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3、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
4、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发表关于案件的法律意见,包括无罪、罪轻情节,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刑事案件基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法律来源《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一、申请
(一) 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向有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或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四)申请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填写申请表;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审查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1、事项范围审查
确认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列事项为依据,从申请人提供的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中进行判断。
2、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1)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2)经济困难证明
经济困难证明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用来审查和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以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合理性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材料。
三、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其所在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前大多数人对于法律援助还并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其实我们可以到司法部门进行一定的了解,如果对于申请法律援助不懂的话,可以到其中进行询问,不过最好的方式还是自身能够在申请之前对法律援助办理流程有所了解,这样的话才能做好相应的准备,不至于在此浪费时间。
案件线索办理流程?
案件线索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一、受理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受理消费者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政务微博等形式进行的举报,录入12315执法系统。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
二、分流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审查,按照属地管辖为主、业务管辖为辅的原则分流办理。其中,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涉及多个区、市的案件及重特大案件;其他的案件原则上由属地的分(市)局办理,市局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案件涉及市局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管辖的,由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结合案件性质,指定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案情重大复杂的,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已经市局领导批准指定办案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办理,不得推诿。
三、认领
市局业务部门和分(市)局应当及时登录12315执法系统,接收12315举报案件。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或部门管辖的,应于当日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反馈,提出分流建议,由12315申诉举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分流。
四、办理
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12315举报案件。
五、反馈
案件承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过12315执法系统反馈。
六、督办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按规定时限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由市局监察室会同12315申诉举报中心督办。
七、告知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若干事项的指导意见》及时向举报人告知办理情况。
八、执法数据管理
举报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照12315执法系统中设定的各项信息采集指标,完整准确地录入相关执法数据。
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加强执法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数据信息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切实发挥12315数据信息在反映市场动态、引导科学消费、强化市场监管、服务政府决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治安案件办理流程?
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调解,具体流程包括: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①立案: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实习律师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实习律师是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的。因此,不宜独自去法院办理立案。但可以在律师指导下,陪同当事人去立案。各法院有的可以立案,有的不能,可能是与掌握的宽严程度有关,或者是否有当事人在场有关。
12345案件办理流程?
直接办理
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
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
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4.12345,即“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用来帮助诉求人解决生活、生产中所遇困难和问题,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倾听民意的平台,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市政府领导与境内外人士联络沟通、听取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通常如下:
1. 接警和立案:警方收到案件报警后,会经过调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 破案侦查:对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取证。
3. 侦查终结:当警方完成侦查后,警方将作出是否移交公诉机关的决定。
4. 征求意见和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会对掌握的案情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5. 开庭审理:被告人会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辩驳和质证。
6. 审判宣判:法庭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并宣判。
7. 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的罪犯将被送往刑释执行。
请注意,实际的刑事案件流程可能因为案件的类型和性质会略有不同。
企业合规案件办理流程?
一.启动
1、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人员主动提出申请。
2、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通过对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问题、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并经涉案企业及个人同意。
二.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
对涉案企业、个人同意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检察机关及时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并将涉案企业基本情况、所涉合规整改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三.选任第三方组织人员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分类随机抽选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及提出意见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名单报送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备案。
四.合规计划审查前尽调
第三方组织成立后,应当在办理案件检察机关的协助下,深入企业了解企业涉案情况,认真研判涉案企业在合规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好合规计划审查准备工作。
五.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
涉案企业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应当限期提交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围绕与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治理机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六.第三方监督组织审查合规计划
第三方监督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第三方组织应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一)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行性以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
(二)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犯罪行为或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
(三)合规计划是否覆盖涉案企业在合规领域的薄弱环节;
(四)其他根据涉案企业实际情况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七.确定合规考察期
第三方组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后,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一般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
八.开展合规考察工作
在合规考察期限确定后,第三方组织视需要制定包括拟采取的了解、监督、评估、考察方式和安排,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以及需要明确的事项和内容的合规考察实施方案。在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发现企业执行计划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
九.飞行监管
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组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并将巡回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十.合规计划验收考核
合规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监督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报告后分别报送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合规考察报告一般应包括:
(一)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
(二)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
(三)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四)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十一.合规报告审查
检察机关在收到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审查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可以根据考察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组织或涉案企业询问、提出意见建议。并将合规考察报告、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十二.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拟作不起诉、不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机制管委或第三方组织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十三.检察机关处理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机制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材料,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他违法所得的,应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三)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将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办理流程监控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27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流程监控工作需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条 对正在受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情形。
第六条 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是否依法办理;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立案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是否未开具法律文书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是否一致;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六)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是否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在文书制作、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等是否规范;
(二)应当制作的文书是否制作;
(三)是否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处理空白文书;
(四)是否依照规定程序审批;
(五)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文书;
(六)对文书样式中的提示性语言是否删除、修改;
(七)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制作的文书是否依照规定使用印章、打印、送达;
(八)是否存在其他不规范制作、使用文书的情形。
第九条 在办案期限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
(二)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是否依法就变更办案期限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二)是否依法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四)是否依法向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
(五)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大程序性决定;
(六)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七)是否依法保证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八)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依法落实特殊程序规定;
(九)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
第十一条 对拟向外移送、退回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二)是否存在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却作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未实际办理却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审查起诉中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退回侦查机关处理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是否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个月以内是否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三)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
第十三条 在司法办案风险评估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对应当进行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是否作出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涉检信访或者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
(三)对存在办案风险的案件是否制定、落实相应司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
第十四条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违反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办理、审批案件;
(二)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的办案进程与实际办案进程是否一致、同步;
(三)是否违反规定修改、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线索;
(四)是否依照规定执行相关流程操作;
(五)是否依照规定填录案件信息;
(六)是否依照规定制作、上传、使用电子卷宗;
(七)是否依照规定使用账号、密钥;
(八)是否依照规定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进行注册、审核、注销及权限分配等系统操作;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标记为不公开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开事项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却公开的情形;
(三)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是否依照规定进行格式处理;
(四)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一)审查受理的案卷材料;
(二)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三)对需要向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统一审核;
(四)向办案人员或者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五)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第十七条 对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一)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二)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三)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 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刑事案件办理的大概流程?
刑事案件处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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