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权异议法律分析 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听证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案情复杂可进行听证,并作出判决。
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时间是否扣除审限?
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期限自动中止,不计入审理时限。 法院答复后,审理期限恢复。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总之,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程序和处理方式,以便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权异议范本?
异议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具体至门牌号)。联系电话××。
本人因××年××月××日收到贵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的(20××)武侯××字第××号××诉我,××纠纷一案,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我的住所地在××,不属贵院辖区。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特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是为公允。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份××页
管辖权异议的怎么处理?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民事法律的立法历程分析?
民法通则在制定伊始就遇到与经济法立法方向、定位之争,并在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白热化”程度。
当时,不少人认为民法限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草案将调整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其任务,胡康生回忆说,“这个规定引起了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在民法通则草案通过前四个月内集中交锋了三个回合。”
1985年12月,部分法律工作者指出,民法通则草案的提法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1986年2月,经济法学界认为民法通则草案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不能科学地解决有计划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1986年3月,经济法专家呼吁希望不要急于制定民法通则,应与经济法纲要协调同步。
历经三次激烈交锋,民法通则最终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推动下于1986年4月审议通过。在评价这次争议时,胡康生引用学者论述:“这场争论绝不是什么‘意气之争’‘领地之争’‘生死存亡之争’,背后的实质是中国经济走向之争,是中国经济改革中计划作用与市场作用之争。”
先零售后批发 先通则后总则
1979年起草民法时,由于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各类民事活动在改革开放之初还未充分展开,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变化并未定型。胡康生回忆道:“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更加慎重。”
彭真提出,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回忆起“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胡康生称,只要与当时参与民法起草工作的人一提起,就会“你懂的”。
随着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颁布,社会对统一的民法原则的需要也愈发迫切。胡康生回忆说,起初的名字就叫作民法总则,经过调查发现,法院审判中民事权利问题比较复杂,只有一个民法总则难以概括。
一时间“民事基本原则”“民法纲要”“民法大纲”等名称均被提出讨论。在大家纷纷思考更合适的名称时,彭真表示:“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至此,中国民法先制定单行民事法律再制定完整民法典,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的历程被确立。
“又算数又不算数”的民主立法原则
在民主立法上,彭真有一句名言——“又算数又不算数”。他强调,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他多次讲,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
“这段话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胡康生说。
此外,民法通则在立法方法上还开创了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
异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二,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此案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某某法院受理。
三,事实与理由,说明该法院无管辖权的具体理由,并递交相关证据,请求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四,希望法院支持本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本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离婚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管辖权存在异议的,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辖权异议成功的多吗?
不多。管辖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是被告所在地,合同也可以约定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也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立案之初,如果本院没有管辖权,立案服务人员会加以提醒,并告知当事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执意要立案,立完之后,也会被移送。因此,立案之后提管辖权异议成功的很少。
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目的?
可能是觉得不公平,不平等,存在包庇行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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