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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法院执行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3-06-21 03:22:46法律知识1

以房抵债的执行费由谁承担?

应当由房款中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偿还债务。人民法院执行费用应当先从执行款中扣除。

因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流拍后,裁定以物抵债,执行费无法扣除,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在房产抵顶债权的数额中扣除。

法院调解裁定以房抵债,法院能出协助执行文书吗?

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到了期限后如果义务方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涉及房产过户的,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协助执行。

开发商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

合法!

开发商用房子抵工程款或是其他债是合法的!这是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普遍做法。

因为开发商时有资金链的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项目的工程款或其他债,故用开发商自己开发建设的房子来抵施工建设的工程款或债务。

只要抵账房的权属没有问题,是归开发商所有,就是合法的!

以房抵债和以物抵债的区别?

以房抵债就是用房屋抵债,以物抵债就是用物品抵债,抵债的东西可能不一样

以房抵债执行裁定转移的司法解释?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以房抵债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房屋未交付,原债务不消灭。以房抵债的房不限于债务人,可以是第三人。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

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处理方案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原借款合同项下包括担保债务在内的债务均消灭,小额贷款公司仅能要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旧债务消灭,应认定新、旧债务并存。以房抵债仅部分履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权请求履行相应的借款合同项下剩余部分的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缔结以房抵债协议的初衷宜推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并无以新债务代替旧债务之意

  以房抵债是在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以物抵债协议的规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调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在旧债务未履行时就新的清偿方式所达成的合意,即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或第三人给付房屋以替代原定的金钱给付,债权人并没有放弃原债权的意思,双方只是把新债务当成履行旧债务的方式方法。当然,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新债务成立后原金钱债务消灭,对于当事人的此种合意,应予尊重。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认定新、旧债务并存才符合公平原则。

  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往往是债权人在旧债务未得到履行时退而求其次的无奈选择。因为即便以房抵债得到履行,由于房屋并非原定给付的标的物——金钱,债权人往往需要对房屋进行变现,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房屋后,必然要对房屋进行变现,而变现要额外增加成本,变现前还要承担房屋的价值降低甚至灭失的风险。此外,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往往还伴随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减免部分原债务的优惠条件。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债权人实际上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推定新债务成立旧债务即归于消灭,则债权人的债权仅仅附着在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特定物上,不能附着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且原合同附带的担保权和其他从权利也随之丧失,一旦以房抵债未能按约履行或因为抵债房屋被法院查封等原因履行不能,对于债权人而言,实属不公。

  3.新债务届期后部分履行的债权人仅能就未履行部分相对应的旧债务请求履行

  虽然当事人就旧债务是否消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认定新、旧债务并存,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原借款合同和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之间享有任意选择权。因为如果允许债权人有履行选择权,债务人为应对债权人的选择权,不得不根据新旧债务的内容同时做好履行新、旧债务的准备,这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尽管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后新、旧债务并存,但债权人请求履行旧债务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仅在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如期限届满以房抵债未得到履行,或者债务人、第三人在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义务,或者抵债房屋因查封、灭失等事实上、法律上的原因履行不能,债权人才能请求履行旧债务。

以房抵债协议?

协  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友好解决乙方拖欠甲方债务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自有   处房产用于抵偿其所欠乙方的上述       元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分别如下:1.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2.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3.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    平方米。    第二条 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上述全部抵债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屋相关证明的原件交给乙方,并将房产交付于乙方占有、使用。    第三条 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   欠款,并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第五条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那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返还上述确认的数额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以房抵债后未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无效。房屋被出卖但未过户又抵押,抵押权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据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物抵债裁定的法律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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